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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理解「商業賄賂」和「吃回扣」和「業務介紹提成」?

2018-06-03財經

雖然現在多少數地區政務便民服務已經非常便捷,但還是有人因為一些原因想加快辦理速度,或者不想準備復雜的材料,跑繁瑣的流程,為了圖方便和提高效率,就會給錢找社會上一些中介辦理。但是為什麽中介就能加快速度呢?一方面是熟悉工作流程,另一方面當然是「拿錢開路」。那中介的這些灰黑色行為,屬於行賄,還是介紹賄賂呢?答案就在下面的案例中。

01 當事人

樊某某,1986年5月生,從事車輛牌照代辦業務,2021年8月6日因涉嫌犯行賄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02 疏通關系,代辦牌照

(給錢,插隊辦理)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樊某某在從事車輛牌照代辦業務期間,請托××××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東區分所民警陳某及輔警陶某等7人為其插隊辦理業務提供方便,以微信轉賬及現金方式給予上述工作人員好處費共計77.4911萬元。

(主動交代,自首)又查明,2021年5月27日,西安市灞橋區監察委員會通知樊某某到該監察委員會談話室進行第一次談話,同年7月15日對樊某某立案調查。立案調查前,樊某某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

03 一審判決

被告人樊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但被告人樊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且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以行賄罪以對被告人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三萬元。

04 被告上訴

樊某某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本案受賄人有索賄情節,原判對樊某某量刑過重,請求對樊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05 二審說理

(構成行賄罪,而非介紹賄賂)上訴人樊某某以辦理代理業務為由收受款項後,為了加快代辦業務流程,其本人主動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而非介紹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上訴人樊某某主觀上具有行賄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行賄行為,故對其依法應以行賄罪論處。

(非索賄)部份受賄人給樊某某辦理業務減速是因群眾反映強烈,並非以此為由向樊某某索要財物,故不能認定受賄人具有索賄情節。

綜上,樊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06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7 小結

代辦中介一般屬於行賄,而非介紹行賄。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好處;介紹賄賂罪則是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前者是自己實施行賄行為,後者是創造條件,介紹他人行賄。簡單說中介全權幫忙代辦業務就是行賄罪;而幫忙送禮,溝通關系,介紹他人行賄,就是介紹賄賂罪。本案中,樊某全權代辦車輛牌照業務,從客觀上看,並沒有介紹他人行賄,而是樊某自己實施了行賄行為;主觀上,樊某也具備行賄的意圖,故樊某構成行賄罪,而非介紹賄賂罪。

08 學習理論:【行賄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