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馬鈴薯網創始人王微因離婚訴訟險將馬鈴薯網的IPO葬送,它使馬鈴薯網上市行程延後了超過半年時間,最終導致馬鈴薯被優酷收購;上市公司昆侖萬維 (300418)董事長周亞輝 離婚時,前妻分得76.5億巨款,堪稱A股史上最貴分手費 。
以上兩則「舊聞」,揭示的道理可不過時:企業老板的婚變比普通「打工人」風險更大,不僅是巨額財產分割,要命的是這些財產往往和企業股權結構直接關聯,而股權結構又影響著企業的發展,甚至關系到企業生死存亡。
因此,如何避免創始股東婚變影響企業「江山」發展大計,值得創始股東和投資人深思。本文以終為始,透過梳理夫妻股權分割的法律規定,反向從股權架構設計、公司治理角度出發,期望借助風險預防機制,將本是創始股東私事的離婚事件,對企業發展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一、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的界定標準是什麽?
1. 婚後股權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即一方婚後取得的股權及相關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
(1)即使股權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該股權中的財產權益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9年第5期),彭某某與梁某某、王某某、河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侵權糾紛案【(2007)民二終字第219號】中,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夫妻雙方登記註冊公司時應當送出財產分割證明。 未進行財產分割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以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工商登記夫妻投資比例也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
如果股權分別登記在夫妻名下,股權比例 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的【中國民事審判前沿 】總第1集【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一文中,吳曉芳法官論述「夫妻公司」這一問題:「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列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 中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股權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為個人財產,如果婚後繼續持有該股權產生的收益,學界通說認為應包括孳息、投資收益和增值三種型別。那麽這些收益中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6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是持股一方是否有主動參與生產、經營行為。因此,盡管婚前持股,但婚後夫妻一方持續經營、管理公司,由此發生的股權增值及股息紅利 等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實踐案例也印證了上述觀點。
(1)「自然增值」對應收益認定為個人財產
婚前取得股權,婚後股權自然增值收益屬於個人財產,什麽是「自然增值」收益?下面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