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基金業協會公布了一則紀律處分,深圳深國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深國融)收到了協會下發的【機率處分事先告知書】。協會表示,經查,深國融存在六大違規行為。
一是,保本保收益。2017年7月,深國融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深圳雅興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雅興投資)簽訂的合夥協定中記載了「若某公司未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送出其擬在中國境內發行股票及上市的申報材料,則合夥人有權要求回購方深圳深國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在合夥人發出回購通知 15 個工作日內回購其持有的雅興投資的份額。回購對價=合夥人持有的雅興投資的份額對應的投資金額*(1+10%*實際投資天數/365)」。同時,合夥協定中記錄了「證監會在受理其申請材料之日起一年內未作出準許某公司上市的批復,則回購其持有的雅興投資的份額。
中基協指出,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證監局)對此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二是,基金帳戶運作不規範。雅興投資與深國融子公司簽訂資金借用合約,約定雅興投資將500萬元出借給深國融資產。同時根據雅興投資募集帳戶、托管帳戶流水及深國融資產證券帳戶交易記錄,雅興投資曾在2017年6月6日、7月18日、7月19日分三次向深國融資產各支付 100萬元,合計300萬元。
而深國融資產僅在2017年6月7日、2017年7月19日分二次將銀行帳戶中的100萬元轉到證券帳戶用來交易,合計200萬元。截至審理日,深國融未送出關於差額100萬元的資金流向、用途,基金帳戶運作不規範。中基協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的規定。(註:【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資訊披露制度,確保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此外,該公司還存在以下違規行為:深國融、深國融資產和深圳海納百川股權投資基金企業人力、行政等中部門後台員工存在混同;在宣傳推介中存在嚴重誤導性表述;未妥善保管部份基金材料導致深國融部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材料缺失;時任合規風控負責人鄒鴻湘在2021年7月離職後,未及時送出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對此,當事人深國融提出申辯意見。一是,保本保收益違規行為發生於2017年,時間久遠,深圳證監局已作出處理;二是,不存在差額100萬去向不明僅因相關工作細節法定代表人並不知情而未提供;三是,人員場地混同系因節省經費開支;四是,公眾號宣傳系與其他機構合作,吸引客戶,深國融自身並未開展與私募基金無關的業務;;五是,僅部份產品材料遺失,而不是全部材料均無法提供;六是,深國融未同意鄒鴻湘的離職,故沒有送出重大變更申請。
對於以上申辯,中基協並沒有采納,並做出紀律處分:撤銷深國融管理人登記!
隨著一系列私募新規陸續落地,私募基金行業監管日趨嚴格。據證監會網站不完全統計,截至11月8日,下半年以來,已有16地證監局對58家私募機構(不含私募股權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開出86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私募機構信披違規、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等行為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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