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部份回答「無影響」並建議重復繳納是有違價值觀的,學術亦有倫理,不應該出這樣的主意,太不負責任了,給後期帶來困難並失真利益。
1,異地重復繳納同種社保的處理
重復繳納的第一種情況是兩地重復繳納同種社保(最普遍的情況是「職保」):
參保人同時存續兩個及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且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檔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70號)
2,異地重復繳納不同種社保的處理
重復繳納的第二種情況是兩地重復繳納不同種社保(如「職保」和「居保」):
對於不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內的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檔依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
3,對個人的影響
一個人是無法兩地退休拿雙份養老金的(這種明顯漏洞要不堵上那才是bug),所以這種時間長投入大的投機不要有,很可能最後得不償失。
那麽短期的呢?即便個人不在乎麻煩,也要考慮利益損失。不能簡單說「無影響」。
首先,無論什麽情況「退費」都是一件麻煩事,因為從社保基金中結束來,必須有嚴格稽核和規範流程,這必然是嚴肅的事。
其次,利益是失真失的。「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這裏只是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本人,單位繳費並不在內。事實上,目前雖然各地繳費有差異,但職保的養老保險單位部份肯定是大頭(通常單位比例20%個人比例8%),這個重大利益損失應該要考慮的。
再次,這些事現在不想清楚,到臨近退休時再跑本身就成為「歷史問題」,加上稽核嚴格、地區差異等,會給經辦人造成極大的麻煩。
我們不能隨意地制造歷史問題,這是不負責任的。
我是余清泉,國內知名社保專家,51社保創始人,中國互聯網+人力資源服務領軍人物,共青團中央、人社部「中國青年創業獎」獲得者。【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系列報告主筆,【中國社保公積金代理服務標準】起草人。更多文章,請關註歡迎各位關註我的知乎號:51社保余清泉,以及我的知乎專欄:51社保專欄,探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