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財會熱點一直圍繞著「最嚴稽查」、「金稅四期」警醒企業一定要循規守法。
但是,也總有些人抱著一絲僥幸心理,被利益誘惑,鋌而走險。
圖片來源:浙江稅局官網
正所謂「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
相信每一個財會人都很關心這個問題:一旦被查出做假賬,企業老板和會計到底誰來承擔?
01、什麽是做假賬?
假賬即虛假財務會計記錄。
假賬是指沒有真實反映企業的各項交易或事項,沒有如實地反映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即沒有按照會計準則處理業務的賬。
從特征上體現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行為。
當事人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財務人員。
02、逃逸稅收犯罪 主體的界定
【刑法】第30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也就是說,只有出現【刑法】規定的稅收逃逸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可構成(稅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
03、假賬法律責任追究人確定
【會計法 】第26條 :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淪陷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27條 :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28條 :
單位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意見,對違法的收支決定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29條 :
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做假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只是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刑法】規定了只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
1、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2、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
對於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種情況才會要求法人對偷稅犯罪行為來承擔法律責任:
1、法人代表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
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麽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2、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那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劉曉慶 稅案中,電視台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付的款項,應做營業收入。
但是等會計請示她的時候,她要求將這部份收入掛在往來賬上。那麽這種行為就屬於劉曉慶指使行為。
3、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法人代表並不制止。
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