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兩眼一睜,行事曆一看,原來還有半個月就到新春佳節了。春節假期比較長的朋友,估計都已經開始規劃假期安排了。
「佳節+公眾長假」,這種時候拖家帶口去選購新車,絕對是一個非常合適的時間節點。
尤其是,當不少汽車品牌都將門店開入商超之後,現在「看車試駕」就變得像去超市購物一樣的簡單便捷。
雖說便捷程度已經能堪比「逛超市」,但把試駕車開上公共道路,其中所涉及的風險,絕對要遠高於在一個封閉場所內閑逛。
透過某搜尋引擎查詢顯發現,自去年下半年以來,被公開報道的,因到店試駕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數量就多達10余起。
而且,絕大部份事故都與「操作邏輯較新、動力參數更強」的新能源車型有關。其中不乏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嚴重事故。
因此,今天的文章,我們就結合近期試駕引發的交通事故,聊一聊「到店試駕」,這項看似平常,但又存在特定潛在風險的活動。
功能演示「頻惹禍」
有過「到店試駕」經歷的朋友,應該都有類似的遭遇,雖說在「試乘試駕」前簽署的協定中白紙黑字要求「安全駕駛、遵守法規」。
但在實際的試乘試駕體驗過程中,銷售人員為了向顧客,展示車輛的全方面效能,通常會做出,包括但不限於:
彈射起步、零百加速、緊急制軔、快速連續變道、不規範使用智駕功能,等等一系列,危險系數較高的操作。
甚至顧客在試駕車輛時,部份陪駕銷售也會默許縱容,乃至鼓動顧客,嘗試上述具有一定風險的駕駛行為。
如果這些駕駛行為,是在封閉場地內進行,並且已充分告知顧客風險,這或授權以稱為「一次令人印象深刻的深度試駕」。
但假若,這些行為出現在公共道路試駕中作,不僅容易導致交通事故,還有可能涉嫌違法,甚至可能將自己推向麻煩的深淵。
近期在社交平台熱傳的多起事故案例,無不在警示我們,這絕非危言聳聽。
案例一:
2025年1月6日 13時許,浙江寧波市鄞州區一個紅綠燈路口,一輛某新勢力品牌試駕車,在試駕過程中,與一輛電動自由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自由車嚴重損毀,電動車駕駛員受傷倒地。
(事發視訊截圖)
據副駕試乘人員現場錄制的視訊透露,事發時,試駕車的駕駛員為該品牌的銷售人員。
在紅綠燈起步時,疑似開啟了車輛的彈射起步模式(後證實為運動+和boost模式),並在進入路口前沒有目視路況確認安全,後與闖紅燈的電動自由車發生了碰撞。
案例二:
2024年2月,廣東中山,一男子在試駕某新能源MPV時發生追尾事故。
根據後排同行人員,拍攝的現場視訊顯示。
事故發生前,副駕位置的銷售人員,開啟了某項主動安全/輔助駕駛功能。隨後,讓試駕男子雙手離開方向盤,並表示前方有車輛時,試駕車將自主剎停。在這個過程期間,試駕男子數次向銷售確認,是否需要工人進行制軔。但銷售均表示無需人為操作。
當發現異常時,試駕男子嘗試剎車,但車輛還是與前方車輛發生追尾。
後續據知情人士與該品牌 KOC稱,該事故系客戶無意識誤觸剎車,導致智慧領航功能結束、AEB功能被抑制,未及時接管車輛進行剎車制軔引發。
上述兩起事故,在網上並未找到交警部門作出的最終事故認定,在這裏不便對當事人作出評價。但毫無疑問,這兩起試駕車輛交通事故,都有涉及車型的效能/功能演示。
事故一,由於進行演示功能,可能導致駕駛員未能有效觀察路口狀況。
事故二,銷售引導顧客錯誤使用主動安全/輔助駕駛功能,而顧客也違反法律規定雙手脫離方向盤,在並未熟悉功能使用方法的情況下,遺失對車輛的控制,最終引發追尾事故。
試駕車保障欠缺
看到這裏,或許有人會問:
「我是在銷售人員的陪同和指導下進行試駕的,難道出了事故,責任全在我?」
我們先拋去經銷商為控制風險,在試駕前與顧客簽訂的「免責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個問題。
就試駕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相關責任認定的問題,有新聞媒體采訪了執業律師,該律師表示:
關於機動車造成財產損失的糾紛認定, 適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法】,通常由駕駛人承擔責任。如果是單方責任事故,基本上就是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而在實際執行層面,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 不論車輛當時在試駕還是正常使用,總之是由駕駛人的原因導致了交通事故,駕駛人就應該承擔責任。
與此同時,記者在暗訪調查中發現, 大部份汽車經銷商的門店試駕車,只購買了「交強險」, 並未購買「車損、第三者責任」等商業保險。
這也就意味著,一旦在試駕過程中,由於試駕顧客的原因造成了事故,將沒有商業保險「兜底」賠付損失。如果事故涉及較大的財產損失,甚至人員傷亡,這個賠償數額就會非常可觀。
2023年8月,廣東佛山的方女士,前往某新能源品牌4S店試駕。
雖然她考取駕照近10年,但日常甚少開車。在試駕時,車輛剛起步就撞到旁邊一輛待售新車,交警事後認定方女士負事故全責。
隨後4S店提供賠償清單,方女士對賠償金額有異議,雙方未達成一致。最終4S店於2024年將方小姐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方小姐賠償兩輛車的修車費用,以及庭審費用等共計約5萬元。
(媒體報道截圖)
上述的這幾起試駕事故,雖說構成事故鏈的原因不盡相同,但歸納起來,主要就是以下幾點主要誘因:
1、為體驗車輛效能,在公共道路上作出高風險駕駛行為
2、陪駕銷售安全意識薄弱,對車輛功能/效能存在錯誤認知
3、試駕人員自身駕駛技術不過硬,盲目聽從陪駕人員教唆而作出危險操作
再疊加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違法行為,很可能就讓本該是一次心情愉悅的購車試駕,就會變成一場麻煩不斷的交通事故。並且,一些經銷商為轉嫁風險(簽訂免責協定),降低營運成本的操作(試駕車不購買商業保險),更是讓事故的善後處理,變得雪上加霜。
因此,年關將至,準備購置新車的各位,在試駕前要仔細留意試駕協定的內容,了解試駕車的投保情況。在試駕過程中一定要量力而為,註意行駛安全,尤其要牢記守法駕駛。只要這樣,我們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安全與利益。
更要切記,不要受到陪駕銷售的「忽悠鼓動」 ,一下子頭腦發熱,進而作出危險甚至違法的駕駛行為。
因為,只要作為駕駛員開車上路,不管是試駕還是日常駕駛,我們都需要為自己的駕駛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既是倫理常識,更是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