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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什麽時間做?是受傷之日三到六個月還是出院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和交警申請?還是法院申請?

2021-02-03汽車

你好,是治療終結可以司法鑒定,一般不要超過3年,並且有連續的復查診斷證明,一般看傷情,可以去直接申請法院鑒定比較穩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在什麽時候做傷殘鑒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後,或出院後傷情已穩定時。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行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至少在損傷3個月後進行鑒定----適用於椎體壓縮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損傷),骨盆骨折後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傷,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連,肢體骨折未手術且不涉及功能障礙。

至少在損傷6個月後進行鑒定-----「適用於以損傷並行癥或後遺癥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體表瘢痕(含色素改變),視、聽覺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肢體骨折或軟組織等損傷後涉及關節功能障礙(含手、足功能),顱腦損傷後涉及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後的功能障礙。傷後間隔較長時間手術的,鑒定時間需相應的延長。

至少在損傷9個月後進行鑒定----適用於中樞或周圍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癱瘓。

至少在損傷後12個月後進行鑒定----適用於肢體長骨骨折並行骨髓炎、骨不連。

內固定在位傷殘程度鑒定的時機選擇----內固定物不影響傷殘等級評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標準選擇鑒定時機。如:肋骨內固定、脊柱骨折內固定、臨床認為不必取出內固定且出具證明(建議意見)的。對肢體鄰近關節的內固定在位可能影響關節功能並需據此關節功能評定傷殘等級的,原則上需取出內固定並經適當功能鍛煉2個月以上方能進行鑒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鑒定:1、內固定在位符合標準中鑒定技術規範或條款規定情形的;2、因年齡(60周歲以上)、身體等原因,為避免可能的手術風險,被鑒定人書面申請或臨床出具不宜取出證明(建議意見)的;3、雙方當事人同意根據現狀進行鑒定的。

每個地區也許有差別,但大同小異,參考一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