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開車的朋友抱怨,路邊停車不超三分鐘就被貼了罰單,感覺很無奈很無助。胡為雄在這裏向車友
們提個醒,輔警無權貼罰單,可以同他論理並勸阻。
確實,包括北京市在內的各省市,交管人員實施的所謂停車罰款,實際是以「違法停放車輛」的名義進行的,罰的卻是在人行道或寬闊地帶的「臨時停車」。這種作法首先違反執法程式:讓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無權單獨執法、實施行政處罰交通協管員來貼統一印制的停車記錄告知單,哪怕你只停車幾分鐘,他只要貼了一張蓋有公章的單子你就必須去交通大隊交出200元罰金。每年的罰款量巨大。
可是,凡是由協管員在車友臨時停車時貼停車記錄告知單的所謂執法,其執法程式是錯誤的。
交通協管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無權貼停車記錄告知單,無權單獨執法、實施行政處罰,其執法程式錯誤,確實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國務院【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第十條第三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以下工作」:「(三)實施行政授權、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三條第一款:「警務輔助人員不得」「(一)單獨執法」。
這些,車友們可要記住了。依法治國,人人有責。響應黨中央號召,全面推進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