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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逆行遇車摔倒,車主下車攙扶,被合肥交警判次責,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2023-12-19汽車

謝邀,說二無一。 (交通事故咨詢,VX公眾號:事故通)

熱點問題,有空就來逐一解答下幾個關鍵問題吧。

1、該事件,是否屬於交通事故?

是!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五)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本起事故中,無論有無汽車存在,電動自由車(車輛)跌倒,致車損人傷,即構成交通事故。

2、如果構成交通事故的雙方,是否一定要發生碰撞?

否!

依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雙方並不一定要發生碰撞,才能成為事故當事人。只要雙方存在與事故引發有因果關系的過錯行為,就應當在事故中承擔事故責任。

舉個例子:甲方騎電動自由車綠燈正常透過,乙方以時速100駕駛小汽車闖紅燈透過路口,雙方眼看就要正面相撞。甲方立即采取措施急剎,結果側滑摔倒,致車損人傷。但雙方並沒有發生接觸。

本起事故不需要任何專業水平,只要以大家樸素的道德情感來認定,換誰都會超速闖紅燈一方全責。但如果事故認定必須以雙方發生碰撞作為前提,那麽乙方就變成無責了。如果這種認定方式是爭取的話,就會導致,以後碰到這種情況,甲方不能采取措施,你不采取措施撞上去了,對方全責,你采取措施自己摔倒了,反而對方無責。甲方采取措施的原因,是為了避免事故的發生,或者減少事故後果的擴大,因此不能因為其采取措施,導致雙方沒有發生接觸,就減少對方應當承擔的責任,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交通事故的認定,一方有無責任,並不以雙方是否發生接觸作為前提。 所以新聞中,交警部門的這句話,僅僅從法律角度來說是沒有錯的。

而,責任認定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此款規定適用是賠償相關責任,與交通事故認定事故責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賠償責任中還有交強險的概念,不能混淆、等同。

3、那本起事故中,小轎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否!(如果其在轉彎過程中,沒有超速的行為,我認為其不應當承擔事故責任)。

首先,本起事故引發的原因是電動自由車采取制軔措施過程中,車輛跌倒所致。這是根本原因,並不是雙方路權發生沖突,或者機動車違法行為影響電動自由車的安全行駛。

而其采取措施的原因是自己在有一定車速且逆向過程中,行駛到路口時,遇到轉彎的機動車,突然急剎導致的。

機動車右轉過程中(法律規定,轉彎車輛車速不得超過時速30),應當讓直行車輛以及對向左轉車輛先行,即視訊中其應當讓行的是左側直行來車以及對向左轉車輛,而實際並沒有來車,其按照正常減速慢行,確保安全即可(並不需要停車讓行,待路口以外觀察瞭望),因此實際上只要沒有超速,減速慢行透過路口即可,並不存在交通交通違法行為或者與事故引發有關的過錯行為。

因此,本起事故所導致的原因是電動自由車逆向行駛過程中,自己采取措施不當所致,應當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可能有些繞,還是舉個例子:

情況一: 十字路口,電動自由車左轉過程中,適逢小轎車透過路口(未超速,無其他過錯行為),電動自由車采取制軔,摔倒,致車損人傷,雙方無接觸。

本起事故中,原本就應當是電動自由車(轉彎車輛)應當讓直行車輛先行,其在讓行過程中,自己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車輛跌倒失控。原本就應當是電動自由車讓行,其摔倒原因是自己采取措施不當,因此還是應當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情況二: 十字路口,電動自由車直行,小轎車左轉,電動自由車采取制軔,摔倒,致車損人傷,雙方無接觸。

本起事故中,作為轉彎的小轎車,原則上應當讓直行車輛先行,這裏讓行應當是在進入路口前減速慢行,觀察,有直行車輛的,應當在其行駛路徑之外停車讓行,待其透過後進入路口。其未讓行的行為,導致電動自由車避讓過程中摔倒,因此小轎車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如果電動自由車無其他過錯行為的話)。

情況三: 十字路口,小轎車右轉,電動自由車逆行,雙方發生碰撞。

車輛透過路口過程中應當減速慢行,註意觀察,這時候可以討論,即在路口範圍內,車輛是否存在疏忽觀察或者措施不當的情況。當然,如果沒有,還是可以認定其不承擔事故責任,只是此類機動車無責的情況,在實際處理中,對於機動車駕駛員所要求的會比較高。具體案例需要具體分析。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