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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什么人都能做好公安局长这个岗位

2024-09-17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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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社会治安工作,主要是公安局长这个岗位上的人能力如何。过去公安局长一般兼任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局党委书记)三职于一身,随着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现在公安局长一般兼任副市长,以县级市来说,县市公安局长不兼任副市长,就只是一个正科级干部,面对复杂的地方公安工作,肯定很难开展工作。但过去那种模式又权力太大了。本身是公检法司制度,过去那种模式,公安局长可以协调公检法司,这对司法公正百害无一益处。

现在县公安局长也是副处级县领导行列,级别与县检察院检察长和县法院院长级别一样。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又是单独另列,虽然,现在的政法委工作不像过去,也不像普通人理解的那样。但,书记是常委,其他公检法一把手都不是。

现在这种司法权力架构,相对于公平公正很多,公安机关本身负责社会治安工作,户籍、刑侦、经侦、治安、交警、网络安全、内保、禁毒、出入境、警卫、行政拘留机构、刑事拘留机构……几乎涵盖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站在刑事案件上看,公安机关是第一道门,是否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一旦决定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期间会在嫌疑人刑拘期间报检察院是否批捕,检察院作出决定,一旦检察院决定批捕,案件一般最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到法院,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结果。

如果法院判决有罪的,最后由公安机关与司法厅二级机构(监狱管理局)对接移送罪犯。在整个公检法司中,司法机构地位排在最后。即使法制办合并到了司法局,司法局级别没有改变。当然,一般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缓刑的都归司法局属地负责管理。

如果依照过去公安局长都兼任常委,那个时候的冤假错案是最多的时候。在现实生活中,千奇百怪的案子有很多,办好一个高质量的案子容易,每一个案子高质量则未必。有些是立法上的问题,有些是当下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同样的问题,在社会治安好的时候会轻判,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时候会重判。另外,有些案子本身在立案环节就非常头疼,可以立案与不可以立案之间如何平衡。另外,现实中,有些案子归根结底就是一些口供笔录,这些案子,如果想办一起冤假错案是非常容易的。所以现在,办理刑事案件禁止刑讯逼供,要都在音视频监控设备下进行。

另外,现在内部管理也越来越严格,政法机关内部严禁任何人向办案人员打听案情,有打听的记录在「系统中」。总体来说,现在办人情案的少了,打听案情的也少了,一旦打听案情被对方记录上报在系统中可能非常麻烦。

过去公安局长可以直接协调公检法司几个部门,现在是不可能。总体上,现在司法制度还是公平公正很多。当然,现在县市公安局长虽然不是过去常委,但仍然是市领导。这可能是公安工作特殊性决定,如果公安局长不兼任副市长,不在市领导序列中,公安局长的工作估计很难开展。公安工作在现实社会中,本身面临得罪人,尤其是治安管理,本身治安处罚法中一些规定就饱受质疑,公安机关其中权力很大,比如所谓「互殴」就是一个非常离谱的伪命题,而刑法中又有正当防卫条款,现实中的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往往都在一念之间,所以尤其治安案件中面临各种说情不服的,虽然是独立办案,有规定不能过问。在在地方上,有些事情还需要别的部门支持配合。比如财政局的财政拨款,人社局组织部门的人员进出与考核提拔,如果想建设新大楼或职工福利集资房,又会涉及更多的本地部门、国土规划、建设、收费涉及发改部门、涉及设备仪器的又涉及到工商质检部门……。

现实中,做一个部门一把手,不是什么人都有这个综合协调能力,个性太强不懂得平衡的人,即使被提拔上来了也力不从心。就像湖北巴东县原县委书记陈行甲,最后自己辞职不干了,也不可能继续这样干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