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孩跳入河中「舍己救狗」而溺亡,引发各方热烈讨论。首先,该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而获得褒奖?其次,狗主女孩的呼救行为,是否事实上误导男孩「救人」而溺亡,因而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第三,男孩方面应如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第四,再次引发应当如何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讨论。因案情细节目前并不太清楚,这里暂不说法律责任,单就行为认定和学生教育,说说看法。
一、人「傻」德高。首先, 对遇难男孩及其家属表示沉重的哀悼和深深敬意 。 这孩子,肯定是个善良正直的人。虽然行为「傻」了点,但考虑到其是未成年人,也可以理解。说他傻,是他对事物认识和形势估计严重不足,不值得为了一只狗以命相博(暂时排除有人误导)。但他助人为乐的品德,是永远的真善美,并不傻。
二、建议认定为见义勇为,予以褒奖。 如果救人遇难,是典型的烈士。救狗则在烈士认定上,存在困难。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助人为乐的善举,值得社会充分肯定。建议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并用见义勇为基金,对本人及其家属进行奖励和救助。
1、行为可以解释为见义勇为。 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条,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本案中的救狗,本质上还是为了财产安全而实施的抢救行为,与法律规定并不矛盾。虽然这种财产,并不值得付出如此巨大的损失。或许行为人起初只是想助人为乐,但一旦实际产生了巨大牺牲,就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
2、 认定见义勇为符合法律价值导向。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男孩助人为乐,「舍己救狗」,虽然「傻」了点(考虑到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也可以理解),对被救助人提供的帮助也不算大,但其肯定不带个人私利,精神一点都不比舍己救人低,符合道德和立法价值导向,是社会应该充分肯定的。我们设立见义勇为奖,不就是为了弘扬这种精神吗?就算行为有可争议之处,大可不必舍本逐末,揪住不放。
3、弘扬正能量有利无害。 心持善意,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哪怕所保护的利益不大,仍认定为见义勇为,可起到举轻明重的效果,弘扬国家和社会对一切见义勇为,无论大小,均已予以肯定的价值取向。哪怕认定宽松了点,也并不会导致失标失范。不会有人为了获评见义勇为而仿效「跳河救狗」。有益无害,何乐不为?
4、为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获得社会补助,符合情理 。男孩个人及其家庭,遭受了巨大损失。但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如果明知落水的是狗,则向狗主女孩索赔虽然法理上无障碍,但大额索赔并不现实,违背等价和公平原则。公民在自然灾害面前,都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为了公共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就更加应当获得救济。结合其行为性质,从见义勇为基金开支,是合理的。既实现了救助,也体现了褒奖。
三、见义勇为必须量力而行。 虽然我们对见义勇为的壮举必须褒奖,但理性上,在肯定见义勇为的基础上,也要强调量力而行。见义勇为的前提是要能自保,至少要有较大把握确保生命安全。本案的男孩,显然并没有好的水性,这样跳下河去,是极度危险的。哪怕是救人,也不提倡。
四、家长应为孩子补上「见义勇为」的深层教育课。 一方面 , 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可塑性很强,是受教育的关键时期,学校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观教育课不可或缺。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形势判断能力差,见义勇为存在比成年人更大的自身安全风险。如何平衡这两者的矛盾,是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教育不容回避的问题。当下,学校往往对「要不要见义勇为」教育很多,但对如何在见义勇为时尽量保护自己的教育,则比较缺失的。逻辑上,见义勇为似乎也太好讲条件。这个空白,可以通过学生日常安全教育来弥补,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家长,更有责任补上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