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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如何看待此建议?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2023-03-06宠物

是个好提案。

判断一个刑法题案好不好,我自己认为几个方面:

1、有没有这个需求 :法律制定了之后能不能实际得到使用是立法建议的前提。反面典型就是冒名顶替罪,为了回应二十年前的事件,制定了一个僵尸罪名,基本不可能被适用。而犬只伤人则不同,其确实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而且还是时有发生。

2、现行立法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来看,对于伤人事件的处理是不区分犬、人的,也就是说对于人身法益的保护都是适用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导致的结果是犬类伤人事件多,但是入刑少,原因在于此类案件你基本不可能证明犬主人有伤人的故意,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基本不现实,总不能因为不栓狗绳就说人家有伤人的故意。而过失方面来说,入罪门槛太高了,重伤是什么概念?基本就是咬个半死才有可能。

同时退一步来说,不栓狗绳这个行为有没有危害性?显然是有的。在小区养烈性犬只有没有社会危害性?显然也有。所以设定这个罪名是非常有必要性的。

多说一点就是这一点和高空抛物罪的设定很像,在没有设定高空抛物罪的时候基本只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导致的结果就是通常有了结果才能处置,因为没有结果直接适用这个罪名又觉得太重。养犬也是一样,真的把人给咬死了咬伤了才去入刑,太过于滞后了。

3、 有没有可操作性: 我个人是认为这个罪名可以放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面。将居民聚集区饲养烈性犬(经过劝阻仍不改正)的行为列入危险犯的范畴,将不栓狗绳导致路人轻微伤至重伤全部列入结果犯。同时故意纵犬伤人的行为可以和现在的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