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认为这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具体到本次事件:
第一条,狗是会游泳的,根本就不需要保护,这一条就有争议了。
第二条,死者不会游泳,如果明确知道下河有危险,他会下去吗?不知道危险的情况下能不能算是不顾个人安危?如果本来知道下河危险,但结果别人的说服,转而认为没有危险了,这种情况算不顾个人安危还是自陷风险?还是说劝说的人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抢险、救灾、救人,前面说了,狗会游泳,险在哪里?灾在哪里?人在哪里?
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怎么能构成见义勇为?我觉得这件事情家长要做的不应该是索赔,而是直接报警要求刑事立案,让警方来调查清楚是谁用什么方式让一个不会游泳的人下到已经明确标识危险的河里去救一条会游泳的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