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劳动纠纷看似简单,很多细节还是不能忽略的。
能获得赔偿的前提是当事人自己没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所规定的情况。
比如说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或者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等。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第三十九条的内容都不存在,单位在没有合法的理由的前提下,直接将处于孕期的女性劳动者辞退,那么依法劳动者是可以去主张赔偿金2N的,也就是两倍的经济补偿。
当然了,也可以在仲裁中主张辞退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不过我的建议还是先去找履行劳动合同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并拨打12333投诉举报,如果还是达不到效果然后再去走仲裁。
正如我一直强调的都是用最低成本来维权。
如果可以不借助仲裁的方式解决最好,并不是说仲裁不好,仲裁基本上是劳动者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用。
其他的细节建议关注并参考我的专栏职法团里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