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文星空 > 知识

如果我往饭店不应该回收的辣椒里放了毒物,结果饭店回收使用,导致人死亡,我和饭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20-06-27知识

有十八万人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可怕!看来我的沙雕法律问题优秀回答者名号已经初步打响。

题主能提出这个问题, 说明既不懂氰化钠,也不懂刑法。 (题主是我熟知的专业人士,总感觉他给我挖了什么坑,算了,先喷了再说!)

氰化钠是是白色颗粒或者熔块,在湿空气中吸湿并分解产生微量氰化氢气体,剧毒,最小致死量2.85MG/KG,有腐蚀性,对人体和环境有极大毒性,是国家严格监管的限用剧毒化学品,一直被列入【剧毒化学品名录】。 [1] 1克氰化钠,按照人均70kg体重计算,理论上可以毒死5个人。

而且根据专家介绍,氰化钠可以通过皮肤、吸入、误食、眼睛接触等影响人体,氰化钠还有可能会扩散到空气中。

知道氰化钠的这些特性意味着什么吗?意味着 你通过不法途径搞到了氰化钠,已经涉嫌【刑法】第125条第二款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题主好像说不考虑来源合法问题?凭什么就不考虑来源问题?警察叔叔这么心大的吗?)

如果在饭店等公共场合,题主携带1g氰化钠,并且投放在挑拣出来的辣椒中,不管饭店是否回收被污染的辣椒,在你投放氰化钠的时候,已经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你本人、饭店工作人员、在场其他顾客等,都可能通过吸入、皮肤接触、食用等方式,发生生命危险。换句话说,不需要饭店回收辣椒,单独你投毒的行为,就足以引起他人死亡的风险。

因此 你故意在吃剩的辣椒里投放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涉嫌【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结果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即使是在饭店过失投放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也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从你的问题中可以发现,你投毒是临时起意,所以, 你非法买卖氰化钠和投放氰化钠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这意味着,如果你是故意在饭店投放氰化钠,因此造成人员死亡,你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增加了。这时候可能你不想死,也得死。

你纠结的是饭店回收辣椒给顾客食用导致2名顾客死亡,这2名顾客死亡是由饭店还是你承担后果?这主要涉及到因果关系问题。

你想一想,如果没有你投放有毒物质这个情节,饭店的回收行为单独足以给顾客生命造成威胁吗?不可能!反之,如果没有饭店的回收行为,你的投毒行为单独会引起他人死亡吗?有可能,因为氰化钠可以通过皮肤接触和吸入威胁人的生命,服务员在清理你留下的垃圾时,也可能中毒死亡。

所以,饭店固然可恶,但是你这种投毒的行为更值得谴责,而且饭店的行为并未切断你投毒与其他顾客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你把毒物投放在辣椒里,然后把辣椒丢进垃圾桶、下水道里另说,这种情况下饭店还捡出辣椒利用,已经超出一般预见范围。

因此,个人认为,饭店的回收行为跟顾客的死亡一般情况下没有因果关系,而你的投毒行为跟顾客的死亡一般有因果关系。评论有人提到,如果投放的是只能通过食入而不是接触、吸入导致中毒的毒物呢?这种情况,对顾客的死亡,构成重叠的因果关系。

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但是重叠后就会引起结果发生。比如张三和李四都想要杀王五,各自在王五的杯子里投入了不足以致命的毒药,两份毒药叠加却足以致命,因此导致了王五死亡。这种情况,可以认为张三、李四的行为对王五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2]

回到本题,如果你故意投放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造成2人死亡,你的起刑点在10年以上,不排除死刑的可能。如果是过失投放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所以, 你也别纠结饭店的责任了,先想想怎么料理自己的后事吧。另外, 理解题主对饭店回收利用剩菜剩饭的厌恶,但是用这种【电锯惊魂】式的极端方法,解决不了问题。

有评论说我答偏了,重点是饭店的责任。可是题目明明写着我和饭店的责任怎么算?难道只答一半也有错?完美切题的答案只能出现在考卷上,知乎应该不需要。

参考

  1.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理解与参照】
  2. ^ 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第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