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其实片子里面有个细节,我反而认为是全片真正的重点。
政府人员问到赔偿问题,美团的代表是这么回答的:
这个回答其实就牵扯到了一个事关智能制造、数字经济、众包模式等一堆问题的核心:
数据,是不是生产资料?
掌握数据获取、处理、分发的互联网平台,是不是生产工具?
如果认定「是」,那众包外包模式下的派遣工人,平台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因为工人在使用你提供的工具进行生产(服务的提供)。
更进一步,如果认定派遣工人存在一个互联网的「虚拟工作环境」,没有这个环境所提供的数据及数据工具,工人则无法进行生产,那么就不能说工人没有一个固定的工作场所。
他们或许在原子世界里没有一个固定的工作场所,但他们在电子世界里是有的。而且这个电子世界里的工作场所非常「固定」,能够牢牢消耗他们每天十多个小时。
我承认这种对生产资料和工具的认定比较新,尤其对立法者,是一个需要理解的过程。
但至少各国的智能制造标准都认可:数据确实可以成为生产资料,而且将是智能制造和数字经济的核心。
你无法想象没有标准化、实时化、系统化的数据,智能制造能是什么样子。
数据是生产资料、以一定有序状态使用数据指导交易的互联网平台自然也是生产工具,我个人觉得这个概念是可以接受的。
而且我国和别国有个明显差距:我国互联网已经普遍进入寡头状态,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对各自领域的数据垄断。
互联网巨头的资本优势不是唯一性的,传统巨头也有。但是它们的资本优势结合数据垄断,就会实现比传统巨头有效得多得多的跨领域扩张,能够短短数年凭借社交和电商的数据,渗透几乎所有线下业态。
你参考房地产巨头的跨领域扩张成果就知道了。
因此如果不早日认定数据的相关属性,很多互联网巨头实质上是垄断,但在判定上却可以不算垄断:中国餐饮市场去年是4.6万亿人民币,美团去年的营收也就1100亿左右,算垄断吗?
只有放到互联网、放到数据、放到依附数据所产生的交易规模,才能判定美团为垄断。
这个认定,会是中国互联网垄断巨头们的一个命门。
如果能判定数据和平台属于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相关交付平台属于工作场所,那么自然能在法律上判定哪些互联网巨头已经处于垄断阶段。
这些判定,加上垄断身份,众包外包对派遣工人的规避就很难在逻辑上成立了:
因为派遣工人没有自由选择权。
就像视频里处长说的那样:不是系统给你派了那么多单,而是你必须接那么多单才能赚钱。
或许派遣工人依然无法享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待遇,但在没有自由选择权的前提下,立法司法体系必然要向平台主张更大的责任义务。
这不是解决问题的终点,但至少是个合理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