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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議亓|強制性公司可持續盡責義務研究——基於對歐盟【公司可持續盡責指令提案】的考察

2024-08-26社會
基於全球價值鏈的中間產品貿易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新形態,對貿易監管提出新要求。【關於歐盟公司可持續盡責指令的立法提案】是歐盟促進價值鏈貿易可持續發展的監管嘗試。提案將公司盡責的國際軟標準轉化為歐盟法下的強制性義務,要求特定公司對價值鏈上建立業務關系的實體負責,間接實作在全球價值鏈中適用歐盟可持續發展規範。但提案中「建立業務關系」「終止合約」的制度設計隱含有效性瑕疵;歐盟規範域外效應的不適當擴大、缺乏對中小企業支持的問責機制和實際提高歐盟市場準入標準,導致提案存在合理性赤字。中國應堅持全球價值鏈貿易可持續發展治理納入自由貿易協定範疇的立場,反對單邊立法規制。
一、問題的提出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國際貿易活動呈現向「價值鏈」貿易轉型的趨勢,從以主要在國內生產商品交換為基礎的傳統貿易形式向包括零件、部件或任務的中間商品交換的價值鏈貿易轉變。如今,價值鏈貿易已占全球貿易總額的70%左右。全球價值鏈體現了世界各國生產力的分工組合,承載了全球經濟基礎的新表述,因而呼喚國際和國內監管框架的創新。新一代國際經貿協定包含的服務和投資準入自由化、營商環境監管如知識產權保護等條款,遠遠超出了wto框架下的自由化承諾,被視為對擴大價值鏈貿易需求的回應。各國國內公司盡責法/供應鏈安全法方興未艾,體現了國家在價值鏈監管中的「回歸」。這些國際和國內立法實踐體現了各國對促進全球價值鏈貿易高質素發展的嘗試和努力。
歐盟委員會在2022年2月23日公布的【關於歐盟公司可持續性盡責指令的立法提案】(以下簡稱【公司可持續盡責指令提案】或「csdd提案」),超越了以往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公司盡責立法實踐的行業限制,呈現普遍化和強制化趨勢,被視為是公司盡責法的最新發展,具有指引性意義。該提案要求歐盟和第三國的大型公司以及某些高風險行業的中小型公司,履行盡責義務,辨識、預防、減輕、結束在公司自身活動、其附屬實體活動及與其建立業務關系實體的價值鏈相關活動中對人權或環境的不利影響,具有顯著的域外效應,同樣備受關註。代表公司利益的群體多對該提案的可實施性表示懷疑,認為其對公司影響其價值鏈上行為體的能力提出過高要求。代表會計師等審計群體指出,提案中的部份概念如「已建立的業務關系」還需要進一步澄清。在csdd提案公布後,2022年12月,理事會達成政治協定(political agreement);2023年6月,歐盟議會對該決議提案進行一讀並投票透過意見報告。目前,指令提案等待歐盟共同立法者——歐盟委員會、理事會、歐盟議會——進行三方機構間會談。
鑒於csdd提案采取的強制性公司盡責義務、將可持續發展目標加至價值鏈等創新性舉措,加之其對各國促進貿易可持續發展的借鑒意義,以及可能對全球貿易發展和國際經貿協客製定產生的深遠影響,本文基於對該立法提案的考察,首先,從歐盟註重可持續發展的背景出發,分析csdd提案與已有歐盟和成員國可持續相關立法的關系;其次,解構csdd提案的制度設計,呈現其創設的基於價值鏈的公司盡責義務模式;再次,分析csdd提案存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問題,評估法律實施的影響。最後,對全文進行總結,並提出緩解該提案有效性和合理性不足的措施。
二、立法背景:促進價值鏈貿易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求和價值取向
【裏斯本條約】增加了明確要求歐盟貿易政策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條款,隨後歐盟相繼推出「歐洲2020」「全民貿易」等戰略,引領全球可持續發展模式。【公司可持續盡責指令提案】(csdd提案)是歐盟在可持續問題上的又一重大舉措,既體現了對貿易價值鏈轉型的適應,又回應了近年來在歐盟和成員國層面的立法趨勢和發展需求。
(一)
自由貿易協定應對價值鏈可持續發展問題不利
隨著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締結數量的不斷增多,貿易自由化深入到邊境後措施,促進中間產品和服務貿易的擴大和蓬勃發展,鞏固全球價值鏈作為全球生產的形式。例如,原產地規則確定了產品總價值中有多少需要由締約方生產才能獲得優惠待遇,為相關自由貿易協定管轄的市場創造激勵機制,鼓勵全球價值鏈的擴散和重組;又如,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產品成品的關稅高於中間產品的關稅,以促進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出口。
但是,自由貿易協定在促進價值鏈貿易發生的同時,並沒有有效應對全球價值鏈生產帶來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在環境方面,一項研究對2001年至2012年期間涉及189個國家的自由貿易協定的影響進行評估發現,在自由貿易協定頒布3年內,森林砍伐量大量增加,且在統計上具有顯著性,這與農業用地的增加相吻合。在勞工保護方面,自由貿易協定雖然透過降低關稅增加了商品出口量,但是在勞動保護制度不健全的國家和地區,增加的貿易量很可能導致該地的勞工情況每下愈況。
雖然歐盟在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中設立可持續發展章節,要求締約方政府采取措施在國內立法中落實國際公認的環境和勞工標準,努力批準其他尚未批準的國際條約,並設立貿易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及專家組,但相關條款的實際效果並不明顯。一方面,締約方政府從批準國際條約到在國內立法中落實該條約並有效執行,需要經歷復雜的步驟和漫長的時間。在此期間,貿易自由化措施已經落實,而環境和勞工保護條款卻僅存在於條約文本之中。另一方面,歐盟自由貿易協定可持續發展條款所采取的國際標準相對寬松,即使締約方有效實施,也可能會對環境和勞工問題產生不利影響。在自由貿易協定暫時缺乏促進貿易可持續發展的措施或應對無效的情況下,歐盟選擇透過聯盟內立法,要求特定公司承擔可持續盡責義務,間接實作對其價值鏈上建立業務關系的實體適用歐盟規範,既省略了其他國家批準國際條約的復雜流程,又實作了聯盟內可持續發展高標準的適用。
(二)
歐盟近年立法體現關註可持續問題的趨勢
近年來,歐盟相繼制定出台了「歐盟綠色新政」、「可持續金融」等戰略,並在戰略的指導下頒布可持續性相關立法,愈發關註經濟可持續發展。統觀目前已有的公司可持續治理立法實踐,主要分為兩類(具體立法見下表1):一是跨行業的有關資訊披露義務和預防和打擊人口販運的橫向立法,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預防和打擊人口販運並保護受害者指令】等;二是「高風險」行業的有關公司可持續盡責的立法,如【木材法規】【電池新規】等。歐盟csdd提案延續了這一關註趨勢,並與上述兩類立法構成相互支撐。
表1 歐盟今年可持續性相關立法
一方面,盡責義務與資訊披露相輔相成。歐盟【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以下簡稱csrd)修訂了【非財務報告指令】(以下簡稱nfrd),於2023年2月正式生效。相較nfrd,csrd將涵蓋範圍擴大到所有大型和所有上市公司,授權委員會采取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來審查公司報告的資訊。csrd透過對公司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報告資訊的要求,來間接促進公司可持續治理。歐盟【可持續金融資訊披露條例】(以下簡稱sfdr),同樣要求金融參與者披露其投資決策中的可持續性因素相關資訊。
csrd和sfdr對可持續性資訊披露的要求,有利於csdd提案中要求的辨識人權或環境不利影響的實作。同時,csdd提案規定公司應定期釋出其盡責報告,說明其針對潛在和實際的人權與環境不利影響采取的行動。這將補充和完善csrd和sfdr搭建的公司可持續資訊披露體系,有助於向價值鏈上下遊的其他公司、投資者和消費者提供更詳細和有效的資訊。
另一方面,csdd提案將透過價值鏈擴大已頒布實施法案的效力。歐盟頒布的有關人口販運和木材、礦產等「高風險」行業的法規,建立了在這些特定領域保護人權或環境的公司盡責機制。在這些立法下已存在的公司盡責實踐為csdd提案在未來的實施提供參考依據和確定性。但是,目前「高風險」行業的公司盡責機制框架遵循「誰損害誰負責」的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適用於公司自身的營運活動,而不包括特定公司所在的價值鏈上的業務活動,在當今基於全球價值鏈的經濟背景下,體現出局限性。因而,csdd提案對此進行補充,引入了基於價值鏈的公司盡責義務,實作對上述「高風險」行業立法未涵蓋、但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人權或環境不利影響的公司附屬實體及與其建立業務關系實體價值鏈相關活動的盡責。
(三)
成員國公司盡責立法實踐呼喚歐盟統一立法
法國和德國作為歐盟最重要的兩個成員國,分別在2017年和2021年頒布了國內公司盡責法案。法國的【母公司和分包商的審慎義務法】(以下簡稱法國【公司審慎義務法】)是歐盟乃至全球首個強制性的跨行業一般盡責法,其透過修改法國【商法典】的方式引入強制性公司盡責義務的概念。法國【公司審慎義務法】要求特定的法國和其他國家公司,公布並實施其制定的審慎計劃,來預防和減輕在其直接和間接控制的公司活動以及與之建立商業關系的分包商或供應商活動中,對人權、基本自由、個人健康和安全和環境的風險和嚴重損害,違反審慎義務將承擔民事責任。德國於2021年7月透過了【供應鏈中公司盡責義務法】(以下簡稱德國【公司盡責義務法】)。該法要求德國境內的特定公司對公司自身執行和供應鏈營運履行盡責義務,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
表2 法國、德國公司可持續盡責法要點對比
由此可見,單是法國和德國兩國的國內立法,在適用範圍、盡責義務、責任承擔等方面的規定就已存在較大不同。此外,荷蘭於2019年透過【關於童工的公司盡責法案】,奧地利的一個政黨也送出了一份關於服裝行業強迫勞動和童工的社會責任法案草案,比利時、瑞典、盧森堡等國家也計劃在國內引入跨行業的一般強制性盡責立法。
越來越多的成員國單獨立法,雖然反映了成員國支持公司對其價值鏈承擔盡責義務、促進尊重人權和保護弓境的商業行為的意願。但是,國內立法行為帶來了歐盟法碎片化的問題,破壞法律確定性,衍生了「規則窪地」的風險,影響單一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這也要求著歐盟層面出台統一的公司盡責法。
三、制度創新:基於價值鏈的強制性公司盡責模式
csdd提案頒布於可持續發展越來越受到重視的背景下,對目前已有立法實作了補充和超越,創設了一種強制要求特定公司針對其價值鏈業務活動盡責的可持續發展模式,以適應價值鏈貿易這一全球經濟發展的新形態。
(一)
采取強制性的公司可持續盡責義務
公司盡責義務並非一個新概念,早在1970年代,聯合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和國際勞工組織就嘗試建立公司社會責任規範,以鼓勵、引導和實作公司在社會和環境領域的自我規制。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於2011年頒布【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首次提出「人權盡責」。工商企業應制定與其規模和環境相適應的人權盡責程式,以確定、防止和緩解人權影響,並對如何處理人權影響負責。該指導原則還鼓勵國家透過有效政策、法律、條例和裁定,來防止工商企業侵犯人權的行為發生。但是,【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本身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僅作為國際標準來共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如果其想獲得法律效力,則需要國家在國內立法時加以明確闡述,從而在轉化為國內法獲得法律約束力。其他國際組織也頒布了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檔,如oecd【跨國企業準則】(2011年更新)、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國際標準化組織【社會責任指南標準(iso26000)】等。但無一例外,相關國際文書均為軟法性質的標準、指南、宣言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
csdd提案則規定了公司在其自身營運、其附屬實體營運和與其建立業務關系實體開展的價值鏈相關活動中,對潛在和實際的人權或環境不利影響承擔強制性的盡責義務。csdd提案采取詳盡的列舉清單模式,規定了公司為實作上述目的應采取的積極行動:成員國應確保公司將可持續盡責納入其政策;辨識、預防、減輕和結束潛在或實際的不利影響,包括實施與利益相關方協商制定的預防/糾正行動計劃,與業務夥伴簽訂合約保證以確保行為守則的執行並為中小型企業遵守上述行為守則提供必要的支持,其他預防或結束不利影響的必要投資,與其他實體合作以預防或結束不利影響;損害發生時進行損害賠償;建立和維持投訴程式;監督盡責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公開盡責情況。
為了確保上述強制性公司盡責義務的有效執行,csdd提案還建立了行政處罰和民事問責相結合的保障機制。概言之,csdd提案在歐盟層面,實作了公司尊重人權和保護弓境的社會責任從國際法規定的「軟」法律標準向歐盟「硬」法律義務的轉變。可持續盡責不再是公司「可有可無」的加分項,而是「必須具備」的基本義務。
(二)
建立公私結合的雙重問責制度
在csdd提案公布之前的成員國國內立法中,法國采取了民事問責制,即人權或環境損害的受害者能夠直接向法院提起針對特定公司的訴訟,要求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德國雖允許工會和非政府組織提起訴訟,但明確排除了民事責任,采取行政處罰的方式。csdd提案兼具民事問責和行政處罰兩種方式,建立了公私結合的雙重問責制度。
具體而言,csdd提案第20條要求,成員國應制定適用於違反根據本指令透過的國家規定的制裁規則,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這些規則得到實施;實施罰款應根據公司營業額進行。第22條又規定了成員國應確保,公司對未遵守盡責義務而引起的人權或環境損害承擔民事責任;並且特定公司的民事責任不影響其附屬實體及其建立業務關系的合作夥伴的民事責任。(如下圖1所示)
圖1 csdd下公私結合的雙重問責制度(筆者自制)
csdd提案突破了傳統民事法律上問責制度的相對性,為人權或環境損害的受害者建立了一項新的向未履行盡責義務的特定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受害方與特定公司構成了間接民事問責關系。被訴公司因其與直接實施社會或環境損害行為的主體存在所有權、控制權或建立了業務關系,而承擔民事責任。這一間接的民事問責制度基於工商人權盡責調查領域下的「共謀」理論和「註意義務」理論。根據「共謀」理論,母公司和主導公司能夠透過其所有權和控制權或價值鏈上的業務關系,對其他主體施加影響。這構成了間接民事問責制度的合理性基礎。「註意義務」理論認為,公司應采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以避免對他人造成損害;強調公司根據事實采取了哪些主動措施來辨識、預防、減輕和結束這種損害,以及這些措施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合理。該理論決定了特定公司對其附屬實體和價值鏈相關的建立業務關系的合作夥伴的損害行為承擔責任的限度。
進一步而言,針對人權或環境損害受害者提起的民事問責訴訟,特定主體在不同情形下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csdd提案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因與其建立業務關系的間接合作夥伴活動造成的不利影響和損失,如果公司已經采取了第7條第2款b項和第7條第4款或第8條第3款c項和第8條第5款所屬的行動,則不承擔責任;除非公司不合理地期望實際采取的行動足以預防、減輕、結束或盡量減少不利影響。可以看出,如果特定公司與價值鏈相關建立間接業務關系的合作夥伴簽訂合約保證,則僅在其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對其損害行為承擔責任。
對於因公司自身經營、附屬實體業務和建立直接業務關系合作夥伴的價值鏈相關行為引發的人權或環境損害,特定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是否承擔無過錯責任,其盡責行為是否構成抗辯理由等問題,提案並未明確規定,還有待成員國透過國內立法和實踐進一步明晰。
(三)
透過公司對其價值鏈業務關系的盡責義務擴大歐盟法的域外效應
一般而言,一國若希望其國內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立法和標準對其他國家的主體產生法律約束力,往往透過政府間交涉協商,隨後透過另一國的國內立法來實作其適用。但是,csdd提案創設了一種新的促進歐盟人權和環境立法、標準在域外適用的模式。
csdd提案透過對特定公司行使屬人或屬地管轄權,明確要求特定公司對其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及與其建立業務關系實體的價值鏈相關的活動負有盡責義務。具體而言,公司應辨識、預防、減輕和終止上述相關活動中對人權或環境的不利影響,透過這一過程,間接實作了對其他國家公司適用歐盟和成員國確立的人權或環境不利影響的判斷標準。此外,公司為了避免人權或環境不利影響的產生,實作盡責合規、降低自身責任承擔的風險,還可能制定高於不利影響判斷標準的行為準則,並將其作為合作的前提,透過與合作夥伴簽訂合約保證,促使其他國家公司遵守該準則。這一行為事實上構成歐盟市場準入標準,導致幹預全球貿易的結果。概言之,csdd提案雖然只直接適用於其第2條列明的特定公司,但特定公司的盡責行為構成了一個法律適用的「通道」,指向更為廣闊的歐盟及其成員國規範。
圖2 csdd透過賦予特定公司盡責義務促進歐盟法域外適用的模式解析(筆者自制)
透過價值鏈促進落實可持續義務的模式,繞開了「國家間簽訂包含可持續發展條款的經貿協定-國內批準此協定-將可持續條款要求轉化為國內立法-有效執行」這一傳統國家主導模式,公司法人的國籍和主要經營活動地點不再是判斷是否適用歐盟及其成員國法律的重要標準。csdd提案創立的基於價值鏈貿易的可持續發展模式,依據屬人和屬地管轄權,直接要求特定公司對其附屬實體活動和與其建立業務關系實體的價值鏈相關活動負責,實際上賦予了特定公司間接執法的權力——要求附屬實體和建立業務關系的實體遵循歐盟規範。該權力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依靠的實際是特定公司在全球價值鏈上的主導作用和杠桿效應。因而,csdd提案是歐盟利用「布魯塞爾效應」提高其市場影響力和規範性權力的鮮活體現。
四、立法評估:改善價值鏈貿易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效果存疑
csdd提案采取強制性的公司盡責義務和公私結合的雙重問責機制,建立起歐盟跨行業可持續盡責法律框架;提案賦予公司對其價值鏈上建立業務關系的合作夥伴的盡責義務,配合歐盟價值鏈的全球化性質,將導致歐盟可持續相關立法和標準的影響範圍擴大;從而力求實作其經濟在人權或環境方面可持續發展的目的。但是,csdd提案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改善人權或環境可持續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評估。
(一)
【公司可持續盡責指令提案】的有效性擔憂
有效性側重於法律條款對其規制主體的行為影響,關註法律規定的義務本身是否導致行為的改變,是評估針對廣泛行為體立法的適當概念。
1.制度設計:【公司可持續盡責指令提案】為公司留下規避空間
csdd提案涉及「建立業務關系」和「終止合約」方面的制度設計,可能降低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有效性。
一方面,csdd提案要求公司對與其建立業務關系的實體開展價值鏈業務活動承擔盡責義務。csdd從持續時間和強度兩個方面對「建立業務關系」進行定義,即一項業務關系不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其應該是持久的,或者預期持久的,並且其在價值鏈中的角色不是可以忽略不計或輔助性的。可以想象,就時間標準而言,公司可以將現有的業務關系,重組為無數個時間更短的關系,以避免承擔盡責義務和責任。此外,將價值鏈中「忽略不計或輔助性的」實體排除在外,也會帶來問題。假設恰是這些微不足道的實體展開的商業活動對人權或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風險最高,則csdd提案的此項規定將導致其改善人權或環境狀況的目標無法達成。
另一方面,csdd提案允許公司在認為合作夥伴的活動對環境或人權造成的不利影響嚴重時,終止與其的業務關系。而如此「砍頭走人」的終止合約制度設計,不僅不會緩解相關主體對可持續問題造成的不利影響,反而徹底消除了其面臨的限制。換言之,終止發現存在不利影響的業務關系,可能導致更嚴重的負面影響。csdd提案本應該鼓勵公司先與相關合作夥伴接觸,並采取相關的措施來緩解不利影響,而不是在判斷存在重大不利影響後,就直接終止合約。
2.「指令」特性:成員國在實際執行中存在不確定性
csdd提案采取歐盟次級立法的「指令」形式,相較「條例」,指令並不具有整體自足的、直接適用的效力,其僅在實施效果意義上具有強制力,成員國可自由選擇達成該實施效果的方式。這一點在csdd提案條文中也得以體現,提案僅對公司盡責義務、監管機構權利、行政處罰、民事責任等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實施問題,則授權成員國根據該指令自行確立和頒布規則。例如,提案第20條規定,成員國應制客製裁規則,制裁應有效、適當且具有勸誡作用;罰款應根據公司營業額確定。而對於何為「適當」,罰款與營業額的比例等問題,卻並沒有規定。又如,第22條規定了特定公司的民事責任問題,但也正如本文在第二部份所述,csdd提案並沒有就「特定公司與受害方之間的民事問責關系適用什麽實體法律」「公司的盡責行為在多大程度上構成抗辯理由」給出解釋,這也需要在後續的立法和具體案件的裁定中來確定。因而,成員國享有很大的立法和執法空間。
成員國的適用空間加之歐盟市場一體化,衍生了「規則窪地」和公平競爭的問題。出口歐盟的公司可以選擇從立法規定寬松、執法措施力度不足的國家進入歐盟市場,再運用其一體化和自由流動原則,進入其他要求更嚴苛的國家,從而合法規避法律的適用。這導致指令和成員國法律的實際效果受到影響,而無法達成其緩解人權或環境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二)
【公司可持續盡責指令提案】的合理性疑問
合理性一方面關註法案在制定和生效過程中的正當性,強調決策過程的參與性和代表性,即投入合理性;另一方面註重法案適用的結果是否是包容的——產生了更廣泛的公共利益和公平的——產生這些利益的成本是否得到了公平分擔,即產出合理性。合理性不同於合法性,歐盟法語境下的合法性,多關註某一次級立法的法律基礎是否合法性,其規範內容是否與歐盟基本條約、一般法律原則、歐盟締結的國際條約相沖突等。有關csdd提案的合法性問題已有學者進行較詳細論述,在此不做贅述,下文主要關註其合理性問題。
1.投入合理性存疑:【公司可持續盡責指令提案】具有單邊主義色彩
csdd提案透過賦予特定公司對其價值鏈上的實體實行盡責義務實作了歐盟規範的域外效應。csdd提案遵循歐盟一般立法程式,由歐盟委員會提出,經歐盟議會和歐盟部長理事會透過後頒布生效。在這一過程中,歐盟委員會代表聯盟利益,歐盟議會代表歐洲人民的利益,歐盟部長理事會代表各國家的利益,三方共同立法賦予了該法案在歐盟域內的合理性。但是,其適用於其他國家公司的合理性並不存在,相關利益群體在法案制定和頒布的過程中,並沒有獲得發聲的機會。換言之,cs-dd提案間接要求其他國家公司適用的可持續標準並不是由其與歐盟談判達成的,而是強加於其的。2022年10月,歐盟議會研究服務中心(eprs)公布對歐盟委員會關於csdd影響評估報告的意見,就已指出委員會咨詢的非歐盟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利益相關方數量有限。
誠然,csdd提案規定和列明的對於人權或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判斷標準多以國際公約為基礎,但並非所有的國家都為相關條約的締約國,如國際勞工組織下的【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共有158個締約國,該提案可能導致國際公約對非締約國的強制適用。
2.產出合理性存疑:【公司可持續盡責指令提案】對不平等問題關切不足
首先,其他國家公司和群體在提案制定和頒布過程代表性不足的一個後果,即為其自身的利益需求無法得到表達,導致可持續盡責的成本可能被不公平分配。目前的人權盡責實踐顯示,大型企業或主導公司普遍傾向將合規成本推給價值鏈中較為底層的公司——大部份為發展中國家的公司,它們承擔了社會和環境升級的成本,但往往沒有獲得經濟利益。盡管csdd提案第7條和第8條均規定,公司應為與其建立業務關系的中小企業提供針對性和適當性的支持,且當公司與中小企業簽訂由第三方驗證的合約,來確保對其行為準則和預防/補救計劃的遵守時,條款應公平、合理和非歧視,公司應承擔第三方檢驗的費用;被認為是該提案在公平貿易方面的一大進步。
但是,其並沒有制定相應的問責機制。第22條民事問責僅賦予了受害者向特定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而沒有提及若特定公司不履行對中小企業的義務,後者應如何要求其落實。唯一可能的彌補方式即成員國在依據csdd第20條制定的國家制裁規則中,添加相應的懲罰措施。
其次,公司出於盡責合規的目的,將歐盟內部市場可持續的環境和人權標準作為建立商業關系的前提,提高市場準入的門檻,將導致全球不平等的進一步加劇。csdd提案在「高風險」行業放低了公司規模的適用標準,以涵蓋更多的公司,擴大其適用範圍。而「高風險行業」如紡織業、皮革業、農業、林業、漁業、礦產業等,恰為發展中國家向歐盟出口產品的主要行業。利用可持續性標準單方面提高全球供應鏈的準入門檻,將導致發展中國家向歐盟出口量降低,其無法透過全球自由貿易在其具有比較優勢的領域獲得利益,經濟發展將面臨更大的困難。
雖然csdd提案在於追求可持續發展,具有目的上的正當性,但這無法掩蓋其體現的單邊主義色彩和對不平等關切不足的問題。「可持續發展」這一概念在國際法上被普遍接受的含義為「各國在不損害發展中世界貧困人民利益和需求的情況下,保護地球生態系」,其使得發展和環境這兩個相互競爭的政策目標緊密地相互依存,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須是保護弓境的組成部份,反之亦然。而歐盟語境下的「可持續發展」不僅納入了人權等社會價值觀因素,還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發展特別是貧困群體和中小企業的發展問題。這作為聯盟法,基於歐盟成員國經濟普遍發展水平較高的現實基礎上本無可厚非;但當其具有域外效應、以影響全球經濟發展趨勢和規範制定為目標時,不免有「掩人耳目」「偷天換日」的嫌疑,而這些合理性嫌疑也均將影響其他國家公司應歐盟公司要求履行盡責義務的意願。
結語:歐盟公司可持續盡責 立法的中國因應
【公司可持續盡責指令提案】(csdd提案)頒布於歐盟可持續經濟轉型的背景之下,在部份成員國立法實踐之後出台,避免了歐盟法的碎片化,推動價值鏈貿易高質素發展。csdd提案將公司盡責的國際軟標準轉化為歐盟法下的強制性義務,並建立了公私結合的雙重問責機制,從而提高公司履行盡責義務的程度。csdd提案將公司盡責義務的範圍擴大至不僅包含自身營運活動,還涵蓋其附屬實體營運活動和與其建立業務關系的實體開展的價值鏈業務活動,透過特定公司履行盡責義務,發揮其價值鏈主導作用和杠桿效應,要求其合作夥伴在價值鏈業務活動中適用歐盟和成員國立法和標準以及國際法,提高歐盟規範的域外效應。
雖然csdd提案為非針對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普遍性立法,但其對特定領域降低使用標準的制度安排仍有被政治化利用的嫌疑。csdd提案明確列明在紡織業、農業、礦產業此三個高風險行業內,適用標準降低以涵蓋更多的公司,從而擴大提案的實際效應。在此三個行業中,涉及中國對歐對口的重要領域。2022年,中國是歐盟第一大貨物進口夥伴,在進口產品中,紡織品等其他產品僅次於機械和汽車產品位列第二位。該提案將加大中國企業在對歐出口時面臨的不確定性和可持續發展、資訊披露等合規壓力,提高企業營運成本。此外,商品生產成本也可能因歐盟環境標準和勞工標準的適用而進一步提高。例如,歐盟可對工人時薪設立最低標準,並要求受csdd管轄的特定公司確保其價值鏈上的建立業務關系的合作夥伴遵守該標準,從而提高了受影響公司的勞動力成本。
對此中國應明確指出csdd提案存在的合理性赤字問題。一方面,csdd提案作為聯盟內立法,采取歐盟一般立法程式,但卻間接實作要求其他國家公司適用歐盟人權和環境立法和標準,這並非協商達成,而是強制施加的,體現單邊主義色彩。另一方面,提案雖要求特定企業承擔中小企業的合規成本、為其提供支持等,但並未為中小企業創設問責保障機制,存在合規成本分配不公的嫌疑。加之提案事實上導致歐盟市場準入門檻的提升,導致發展中國家出口面臨壁壘,全球不平等將進一步加劇。
中國應堅持將基於全球價值鏈的公司盡責義務作為國際經貿協定可持續發展條款的組成部份而非單邊立法措施的立場,強調歐盟應透過在經貿協定談判過程中與另一國家協商確定環境、勞工標準,而非強制適用聯盟內標準。國際問題應在多邊、區域或雙邊等合適的框架下解決,才能實作法律對公平、公正、合理的內在要求。發展中國家可以在談判過程之中,就公司盡責義務適用標準、盡責成本分擔、遵守盡責要求後的貿易優惠等問題,維護自身權益。並且,經貿協定是涵蓋多議題的法律文本,將公司盡責納入其中,還可以增加其與其他貿易治理問題如全球不平等等問題的聯系,發展中國家可以要求在其遵守盡責義務的條件下,已開發國家幫扶其國內落後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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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上海市法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