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3日訊 近日,臨沂多部門聯合釋出了【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劃定了煙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區域及時段。其中,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農歷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全文如下:
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為做好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臨沂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煙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段
(一)臨沂市主城區長春路以南,煙汕線—溫泉路—沃爾沃路一線以西,華夏路—羅程路—龍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向西延伸至京滬高速公路一線以北,京滬高速公路以東形成的閉合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臨沂市主城區禁放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農歷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三)各縣的禁止和限制燃放區域和時段,由屬地人民政府自行劃定。
(四)除上述規定區域外,法律、法規規定的文物保護單位、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路線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等重點防火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地點,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嚴厲打擊整治違法犯罪行為
(一)對未經特許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特許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特許證。對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特許證。
(三)對未經特許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四)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特許證。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資訊登記制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郵政管理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未經特許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的,根據【產品質素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拒絕、阻礙相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臨沂市公安局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臨沂市城市管理局
臨沂市交通運輸局
臨沂市應急管理局
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臨沂市郵政管理局
2024年11月24日
閃電新聞記者 丁振年 臨沂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