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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由公安派出所監督消防工作?

2024-07-11社會
#深度好文計劃#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職責是法律法規的要求。【消防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同時,公安派出所擁有先天的體制優勢,其人力和社會資源覆蓋城鄉,熟悉當地情況,能夠迅速開展工作,且具有豐富的行政執法經驗和長期的消防監督執法實踐。實踐證明,公安派出所在應對鄉鎮、街道和農村社區日益復雜的消防問題上,效果顯著,每年檢查單位數百萬家,辦理大量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對維護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工作中面臨多重問題。例如,法律法規不健全,【消防法】對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職責規定模糊,缺乏明確的強制性,致使執法權威性不足,以及跨部門辦案流程的困難;由於法規缺陷和消防隊伍轉隸改制,公安機關及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工作的認識和執行力下降明顯;公安派出所承擔多種職責,缺乏專職消防民警,難以將消防工作作為主項來執行;考核系統也存在問題,過於強調數量而非質素,造成工作動力不足;各種消防安全隱患如電動車火災、阻塞消防通道等問題頻發,且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反映出監督和整治機制的不足。

為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執法常規保障機制,需從人員配置、經費保障和教育培訓三個方面進行綜合改革。人員機制應確保消防民警為精力充沛、年齡結構合理的正式民警,以增強消防監督的形象與效果。經費保障機制需提供充足的政策支持,包括辦公經費、教育培訓經費及消防協輔警的薪金待遇,確保基層消防監督人員能安心、盡職工作。教育培訓機制應由政府和公安部門聯合牽頭,轉變傳統觀念,拓寬教育培訓渠道,並制定常態化的教育培訓獎懲制度,促進消防監督人員主動學習、提升業務素質,以及良好的教育培訓氛圍。

公安部門應將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納入整體公安工作進行協調統籌規劃,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與其他警種工作同考評、同檢查、同部署。在績效考評中,合理提高消防監督工作的比重,並在局務會和黨委會上統籌布置消防工作。在整改火災隱患和重大隱患整治方面,實施聯合執法,並在內聯網頁上增設消防工作通報欄,定期通報具體情況。各級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主動發揮助手作用,向主管部門建言獻策,協助構建完善的消防工作管理機制,指導、協調派出所的消防工作。邀請現役消防機構共同參與,定期研判和分析新形勢,處理派出所消防工作中的各種難題。

公安派出所在進行消防監督執法中,由於面對廣泛的監管需求及眾多單位,存在監督與執法的挑戰,尤其是在缺乏完善的監督約束機制的情況下,容易導致違紀違法行為。一方面,需要建立並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的行政執法標準與監督制度,確保執法行為規範化,並依據【消防法】,制定符合本地特性的統一性消防監督工作章程和示範卷宗。另一方面,還需加強公安派出所與消防部門之間的銜接與溝通,簡化並完善執法辦案反饋機制與審批程式,是確保消防監督工作高效、有序開展的關鍵措施。

公安派出所應最佳化配置各種資源,提高消防監督效果。在預防火災方面,充分利用幹警對轄區單位的了解,透過多警聯勤機制,推行網格化消防安全管理模式,開展立體式、全方位的消防檢查與監督,及時消除威脅居民安全的消防隱患,預防並遏制火災事故的發生。在懲治違法行為方面,應發揮幹警的威信和執法經驗,保持高壓態勢,提高辦案速度,嚴格落實執法標準,確保一旦發現消防違法現象即刻處理,樹立公安派出所的權威形象,從而有效消除各種消防違規、違法行為,保障消防安全。

提升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與管理水平是最佳化監督工作實效的關鍵。公安消防機構應指導派出所細化監督工作的各個環節,重點放在火災隱患的預防與檢查監督上,確保有效配合消防機構整治和排查火災隱患。推動轄區內三級消防安全的「九小場所」等重點單位按規定時間完成火災隱患整改任務,確保轄區內的火災形勢穩定。應制定年度培訓方案,安排專人透過上門或集中培訓的方式,向派出所兼職消防民警普及消防監管法律法規知識,並制作圖文並茂的手冊,便於查閱,從而提升消防執法質素。

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部門的基層力量,具有熟悉轄區情況與群眾基礎的優勢。由於現役公安消防警力不足,迫切需要將派出所納入消防監督體系。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工作中應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優勢,不斷提高監督水平與能力,主動與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執法,以最大限度提高消防監督工作實效,為民眾營造更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推進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是一個長期過程,需要上下齊心協力,統籌安排。目前正值各項執法改革之際,透過頂層設計將派出所消防工作一並納入,進一步強化其消防監管職責,切實打牢基層火災防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