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哺乳期內,公司以其所在崗位及部門均已撤銷為由解除勞動合約。6月14日記者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獲悉,法院判決該公司與李女士恢復勞動關系,並支付相應薪金損失等各項待遇。
案例回顧
李女士於2017年初入職某公司,雙方勞動合約約定合約期限5年。入職一年半後,李女士產女,次年3月初結束產假返崗上班。一個月後,該公司以李女士所在崗位及部門均已撤銷,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約為由,向李女士下發勞動合約解除告知書,並按照實際工作年限,支付其4個月的補償金。李女士稱,該公司曾口頭提出與她解除勞動合約,她拒絕並正常上班,後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約告知書,當日她無法正常工作。
該公司表示,雙方已於李女士收到解除勞動合約告知書當日起解除勞動合約,公司支付其薪金及餐補至上述日期。該公司提供了當年第一次股東決定,以證明公司軟件及產品和測試人員的勞動關系一並調轉至另一集團,公司僅保留行政、人力、財務、運維、銷售、硬件及部份底層研發人員。
仲裁裁決
李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勞動合約解除通知書,恢復勞動關系,並支付相應期間薪金損失等各項待遇。仲裁支持了其部份請求。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公司在李女士哺乳期間,以她所在崗位及部門均已撤銷也不能恢復為由解除勞動合約,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該公司簽發的【勞動合約解除通知書】,與李女士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約書】,同時支付相應薪金損失等各項待遇。
法官提示
根據中國【勞動合約法】第41條第1款第1項規定,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第42條第四項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約。
據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以崗位部門撤銷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在女性員工哺乳期間內,公司以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其他因勞動合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由,解除與女員工之間的勞動合約,那麽女性勞動者可依法要求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約的決定、重新履行合約,或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
因部門撤銷女職工哺乳期被裁員?起訴法院獲賠償 - 要薪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