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離職只能拿N個月薪金的經濟補償金,只有公司違法解除時才能主張2N個月薪金的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約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約:
(一)未按照勞動合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約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約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約並主張N個月薪金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約法】第四十二條第4款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與處於三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約,大概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約,公司需要支付2N個月薪金的經濟賠償金。
題主可以每天堅持在單位打卡上下班,公司一旦辭退你就是違法解除,不過公司已經拖欠了這麽久的薪金,未來償付能力也是個大問題,還不如直接發【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走人,及時止損。
我是專註勞動法領域的韓律師,面向全國提供勞動仲裁案件的遠端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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