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資訊化部近日公布【業余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67號,以下簡稱【辦法】),對現行【業余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22號)進行了全面修訂。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修訂的【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同誌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
【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麽?
答
2012年,我部公布現行【辦法】,明確了申請業余無線電台設定特許的具體程式、使用要求等,對規範業余無線電台設定使用行為、促進業余無線電技術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6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規定了設定、使用業余無線電台的相關條件,明確了業余無線電台使用內容等制度。隨著近年來業余無線電活動的普及和發展,【辦法】既需要根據【條例】作出適應力調整,也需要根據發展和監管實踐情況,在未成年人設台、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等方面充實細化完善相關制度,回應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的關切。
問
【辦法】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
在修訂過程中,工業和資訊化部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結合【條例】規定和業余無線電台管理實踐,在充分研究和調研各方面需求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有關協會征求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二是深入研究各方意見建議,透過調研等方式對未成年人設台等重要制度進行深入研究,形成修改稿後再次送有關部門、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相關協會征求意見。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形成【辦法(修訂草案)】。2024年1月11日,工業和資訊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透過了【辦法(修訂草案)】。
問
【辦法】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
【辦法】主要修訂了以下制度:
(一)電台和呼號管理。一是調整設台有關要求。放開未成年人在一定頻率和功率範圍內的設台限制,明確業余中繼台台址布局要求。二是完善行政特許條件、程式和材料等規定。明確有固定台址、無固定台址以及重要業余無線電台的特許機關,完善需要送出的有關申請材料。三是調整呼號特許及使用要求。不再專設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章節,有關規定分別整合至其他章節。
(二)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辦法】新增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章節,對操作技術能力驗證制度作出系統規範。一是分類管理。明確業余無線電台操作技術能力分為A類、B類和C類,並規定了參加相應類別操作技術能力驗證應當符合的條件。二是規範組織實施主體。明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組織A、B、C類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組織A、B類操作技術能力驗證。三是細化具體實施要求。包括制定驗證標準、適時更新並公布驗證題庫、提前公布驗證時間及要求等事項,並明確要求不得向參加驗證的人員收取費用。
(三)設定使用要求。一是完善操作實習規範。明確開展操作實習活動應在B類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證書確定的範圍內,且不得超過現場指導人員取得的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證書確定的範圍。二是增加相關臨時特許規定。允許特定主體經批準後,超出電台執照載明的頻率及功率等限值,以特定功率等限定條件開展電台操作,並規範申請取得臨時呼號的相關審批程式。三是細化其他行為要求。包括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的使用、防止產生有害幹擾、防止電磁輻射環境汙染等規定。
(四)其他制度。一是新增電波秩序維護章節。明確對業余無線電台定期檢查、檢測等內容。二是完善法律責任章節。細化銜接了【行政特許法】【條例】有關法律責任規定。三是對【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電台執照、已經取得B類操作技術能力證書的情況,規定了過渡期條款。
來源:工業和資訊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無線電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