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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證券摘牌後對上市期間發生的違規行為 仍適用紀律處分相關規定

2024-01-12新聞

據深交所官微,深交所修訂兩項紀律處分規則,一是加大懲處力度,明確占用資金巨大拒不償還,嚴重損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的,對組織、指使占用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視情形一定期間不接受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發行人送出的發行上市申請檔。二是補足監管空白,將有權機關查明的、與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直接關聯的責任人員明確納入處分範圍。三是堅持一追到底,明確證券摘牌後,對上市期間發生的違規行為,仍適用紀律處分相關規定,避免「一退了之」。四是強化中介監管,細化中介違規情形,聚焦於是否勤勉盡責、出具檔報告真實準確情況等;加大財務會計監管力度,單列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的處分標準。五是加強聯合懲戒,對被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實施暫不接受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處分的,深交所對應采取相應措施。

本文源自:金融界AI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