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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定義「交通肇事罪」?它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2019-07-18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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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

(一)主體: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這歷奇本就是交通參與者,包括車輛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都可以作為主體。同時也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管理人員或者負責人,如交通器材的管理人員、維修人員,交通運輸單位負責人,安全員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二)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交通運輸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觀方面:過失,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條符合本罪的,主觀方面一定是過失。也就是即使是闖紅燈、酒駕等嚴重違法行為,對於違法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為之的,但對於事故的發生,要麽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要麽輕信自己能夠避免的。主觀上,並不願意發生事故,如果是故意想發生事故,就不構成本罪,可能涉嫌故意傷人或者損害財產的罪名了。

(四)客觀方面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簡單來說,構成本罪的,在事故中一定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違法行為的存在。如果沒有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存在,肯定不構成本罪。

常見交通肇事罪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常見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

1、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經屍檢,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導致的)或三人以上重傷的,在事故中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包括主責或者全責)

2、交通事故導致三人以上死亡的,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3、交通事故導致物損超過30萬無力賠償的,在事故中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

4、交通事故導致一人以上重傷,且有以下惡劣情節的(酒駕、毒駕、無證、無牌、報廢車輛、嚴重超載、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

關於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2017年版: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振幅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振幅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振幅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振幅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解讀:一般沒有群死群傷的情況下,沒有逃逸,沒有取得家屬諒解的情況下,即使構成交通肇事罪,最多也就是三年有期徒刑,且一般都是兩年以下。(各地對於交通肇事罪,在最高法的指導意見上,都有更詳細的解讀,有興趣可以參考下)

交通肇事罪中,如果有逃逸情節的話,起刑就不同了,三年起刑,如果是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十年了。即,不管你有什麽其他過錯行為,即使醉駕等行為,一定不要逃逸。

參考文獻:

【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名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