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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我所理解的心理治療

2021-11-18知識

本文為對於兩種對心理治療的極端看法,而進行的一個澄清的嘗試……

因為我本人並不是臨床心理學/精神病學專業,我對於心理學的了解,絕大部份集中在社會心理學的相關領域,而我對於心理診斷與治療的了解,還是停留在當年的老師基於DSM-IV所進行的講解(而那位老師也不是臨床心理學方向而是積極心理學方向),因此本文所述的一切,可能都會有些人產生爭議……因此也請專業或者非專業的人士不吝於提出自己的意見……

福柯曾經在【瘋癲與文明】中表達過這樣的觀點:「瘋癲並不是自然存在的,是文明的出現定義了瘋癲,而對瘋癲的控制,則正好是一種規訓」……而今,有相當大一部份支持這種觀點的人,正在努力反對心理治療本身……

而另一部份人則持有恰好相反的觀點:「瘋癲是一種自然存在的事物,它是罪惡的和應該被摒棄的,因此本就應該控制瘋癲,讓他們‘恢復正常’」……這群人往往對於精神障礙持有一種來自於傳統的歧視性意見,並希望借助心理治療來實作「藍色而清凈的世界」……

我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是錯誤的……

在講我的觀點之前,我想先從DSM-IV對於精神障礙的定義出發:

精神障礙是發生於某人的臨床上明顯的行為或心理癥狀群或癥狀類別,伴有當前的痛苦煩惱(Distress)(例如,令人痛苦的癥狀)或功能不良(disability)(即,在某一個或一個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損),或者伴有明顯較多的發生死亡、痛苦、功能不良或喪失自由的風險。而且,這種癥狀群或癥狀類別不是對於某一事件的一種可期望的、文化背景所認可的(心理)反應,例如對所愛者死亡的(心理)反應。不論其原因如何,當前所表現的必然是一個人的行為、心理、或生物學的功能不良。但是,無論是行為偏離正常(例如,政治的、宗教的、或性的),還是個人與社會之間的矛盾沖突,都不能稱為精神障礙,除非這種偏離或沖突是正如前述那樣的個人功能不良的一種癥狀。

從這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出,定義精神障礙,遵循著兩條主線:異常性和危害性

從下面這個句子來看

這種癥狀群或癥狀類別不是對於某一事件的一種可期望的、文化背景所認可的(心理)反應,例如對所愛者死亡的(心理)反應。

所謂「異常性」,顯而易見是被社會所塑造的,是如福柯所說的「規訓」的一部份

而從下面這個句子來看

伴有當前的痛苦煩惱(Distress)(例如,令人痛苦的癥狀)或功能不良(disability)(即,在某一個或一個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損),或者伴有明顯較多的發生死亡、痛苦、功能不良或喪失自由的風險

其實「危害性」也有社會塑造的成分存在——什麽事情令人痛苦煩惱、什麽樣的情況會被認為是功能不良、什麽樣的人會死,或者喪失自由,都是和社會環境息息相關的(盡管可能存在有些事情,是在任何社會都會令人痛苦煩惱,在任何社會都會死的,但是當然也存在只在某些社會如此的事情)

因此,說「瘋癲是自然存在的」顯然是錯誤的……

但是,這是不是就意味著,心理治療,正如源自於福柯所說的「對瘋癲的控制,則正好是一種規訓」呢?——或許對於那些依舊懷抱著傳統的偏見的人來說,他們所理解的心理治療,真的是這種東西,我並不否認,在現實世界中,或許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還存在著這樣的心理治療,但這顯然不是全部,更不是現在所倡導的方向……

那麽什麽才是值得倡導的方向呢?——我認為,值得倡導的方向,就在於「和解」兩個字,這兩個字改變的,不是具體的療法,而是痊愈的標準本身(透過藥物等方式改變生理條件,當然也是這種方向接受的心理療法之一)

在解釋這兩個字之前,我們來設想一個患者:

她在小學上課的時候,經常小動作不斷,甚至坐都坐不住,時常站起來,甚至哪怕是強行讓她坐下了,也免不了要手舞足蹈,教師對此感到十分不耐煩,反復批評她,但她屢教不改,哪怕是學習成績一直停留在倒數的水平,也完全沒有辦法安安靜靜坐下來學習。——後來,這個患者接受了心理治療之後,康復了。

請問你認為她康復之後的樣子是什麽呢?

對於一個傳統派來說,他們很可能是這樣認為的——她終於學會了聽老師的話,克服了自己坐不住的問題,能夠安安靜靜坐下來學習了,並且成為了一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這是一種從「異常」變為「正常」的治療。

但是,事實上,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這是一個真實案例,她的真實康復結果是——在醫生的指導和建議之下,她和她的父母商量之後決定,讓她轉學到舞蹈專科學校,接受舞蹈專科教育,後來,她成為了著名的舞蹈家。

在這裏,她依舊「手舞足蹈」、依舊「坐不下來」,她從未變得「正常」。但是此時此刻,她的這些「異常」不再產生「危害」,透過讓同一種「異常」從「有害」變為「無害」,也能達到「康復」的結果,這就是「和解」。

當然,現實世界中,可能並不是所有坐不下來的孩子都能成為專業的舞蹈家,但是,也依舊完全存在有一種這樣的可能性——孩子一邊手舞足蹈一邊聽講,而教師則照常講課,最終雖然她依舊「毫無紀律」,但是她的成績名列前茅,並最終成為了一名因為講課有活力而廣受學生歡迎的教師——這也是一種「康復」,這種治療,也是「和解」。

如果說,第一種治療,還可以被視為「對瘋癲的控制,正好是一種規訓」的話,那麽後面的兩種治療,則完全是一個反過來的過程——它更接近於一種「鉆規訓的空子,打規訓的擦邊球」的「消極反抗」行為(我這裏並不是在討論「捍衛規訓」、「積極反抗」、「消極反抗」到底哪個更好,我只是說它確實存在)。

當然,或許有些人認為,這種「和社會的和解」依舊還是單純地「規訓」,那麽我們來進一步思考下去——回歸我們之前的例子,醫生並沒有讓她承認自己的「坐不下來」、「手舞足蹈」這些事情「是錯的」,相反,最終采取的方案是,和她一起尋找「可以繼續坐不下來,繼續手舞足蹈」的方法……這說明了,此時此刻,病患至少有兩種選擇——「如果我認為我錯了,那麽我去努力改正我自己的行為」和「如果我認為我沒錯,那麽我去尋找繼續我行為的方法」;她不必「認為自己沒錯,但又要改正自己行為」……這是一種「和自身的和解」——這種「和自身的和解」無法讓社會判斷「這個人有一個健全的人格」,恰好相反,在很多時候,它會導致的結果是「我接受現在的我自己,並且拒絕來自於社會的規訓」——這也是治療的一部份,而在這裏,它甚至恰好是「反規訓」的……

這並不是在說「患者身上完全沒有錯誤」,恰好相反,在我上述的過程中,患者身上顯然存在一個錯誤認知,這個錯誤認知在治療中被糾正了——這個錯誤認知就是「我的行為沒錯,但我應該改正我的行為」……當然,在現實中,它還有可能是「我的行為錯了,但我無論如何都無法改正它,一點點都不行」、「我的行為錯了,盡管我真的不這麽覺得」等等……但無論如何,都很難認為它是一種「對於規訓的捍衛」,它甚至還有可能是「明確了反規訓的心理」……

也正是因此,盡管精神障礙從定義之初,就有相當大一部份來自於社會的規訓,但在現實中,隨之而來的心理治療以及臨床心理學/精神病學,並不能夠順理成章地被同樣視為規訓——基於「和自身的和解」以及「和社會的和解」這兩個方向,不如說,心理治療所作的,是「明確自己要不要改變自己服從規訓的想法」以及「鉆規訓空子生存的手段」的集合……

當然,或許在有些社會,規訓太過於無孔不入,以至於人人有巫獵,很難找到空子可鉆,在這樣的社會裏,人們忘記這個被提倡了很久的心理治療方向,大概也是理所當然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