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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訪者向心理咨詢師透露他即將殺人或者自殺的計劃,咨詢師該怎麽處理?

2016-05-22知識

謝邀。清流回答了咨詢師(counsellor)在自殺、他殺情況下的處理方式。我再說下臨床心理學家(clinical psychologist)的行業要求,感覺兩者還是有一些差別的。

  • 首先,英美澳的每一個心理學家都必須在該國的心理學序號產生器構註冊,比如Psychology Board of Australia。如果不在該機構註冊,就不能自稱心理學家。序號產生器構規定每個心理學家必須嚴格遵守道德手冊(code of ethics)的要求。如有違反,將面臨被指責、罰款、吊銷執照、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的懲罰。 心理學家的道德手冊上對於自殺、他殺的威脅有較明確的處理要求 。心理學家沒有多少自由處理空間。
  • 清流提到了不同的咨詢師在處理自殺的時候態度、方式不完全一樣。不知道這是不是和咨詢師行業缺乏一個強制執行的道德標準有關。在澳洲,咨詢師(counsellor)雖然也有一個自己的行業組織,但並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對咨詢師進行註冊、管理的機構,咨詢師並不一定需要加入該機構,該機構對咨詢師也沒有行政處罰能力。理論上,由於沒有註冊要求,任何人都可以自稱是心理咨詢師。所以,咨詢師的倫理道德標準屬於建議性質,是否執行由個人意誌決定。咨詢師自由處理的空間比較大,只要不違反法律就行。


  • 下面逐條回答問題。

    對於自殺傾向者,如果醫生經過專業心理幹預後,患者依舊決定自殺,一般醫生是采取「不幹涉其最終決定」的措施。

    心理學家是不能放棄幹預的。 否則,後果很嚴重,吊銷執照基本是必然的,還有可能負法律責任。我之前回答過一個問題,說到心理學家基本不會強加自己的價值觀給來訪者,也不會強迫來訪者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比如吸毒(見

    如何去改變一個拒絕改變的人?

    )。然而,自殺是最後一道防線,是一定會幹預的。澳洲有法律支持警察上門強制收容病人72小時。我過去有過一個病人,有過被警察砸開門後,用電擊槍擊倒帶走的經歷(是在見我之前)。據我了解,英國、美國對心理學家的要求也是一樣。


    假設:美國2012年桑迪校園槍擊案,槍手事先曾做過心理治療,向醫生透露了其明確的屠殺計劃。醫生可以判斷出其犯案可能性極高。

    2.選擇不保密而報警 >槍手被抓
    a.槍手如果起訴醫生違約,一般法律結果會怎麽樣?
    b.該醫生是否會因為違反職業規定,而被撤銷執照或者其他處罰?

    心理學家如果嚴格按道德手冊的規定處理,上述情況不會發生。

  • 在私人診所,每個來訪者都會簽署一份合約。合約會註明保密條款(confidentiality),比如,心理學家僅收集與治療相關的個人資訊(不可以因為自己的好奇心胡亂問問題或者做不必要的測試),來訪者的個人資訊將會如何保存,哪些人員可能接觸到病例,等等。
  • 該合約也會標明 保密條款的限制(limits to confidentiality) 。出於對來訪者的welfare的考慮,也出於對來訪者與心理學家的關系的考慮(上文中提到的被強迫收容的病人遭受了明顯的心理創傷),心理學家會盡量在透露來訪者資訊給第三方前會實作取得來訪者的書面同意。然而當心理學家懷疑來訪者對某個 具體的人( 自己或他人)將在 近期 構成 具體的威脅 ,或者有法律義務的情況下(比如收到court order),有義務透露其相關的個人資訊給執法、司法部門(不論是否取得來訪者的同意)。 也就是說,來訪者從第一次見面起,就知道他的資訊不是100%保密的 。所以,應該不會在事後提起訴訟。
  • 如果是在醫院或政府系統,病人不需要簽署專門的合約。但是心理學家必須在第一次見面的時候,詳細解釋保密條款及保密條款的限制。
  • 這裏著重指出,心理學家必須明確來訪者對某個 具體的人 自己或他人將在 近期 構成 具體的威脅 (條款見文末)。如果某來訪者只是寬泛的說,某某領導真不是玩意,我恨不得殺掉他,這不滿足immediate, specified risk的條件,不符合道德手冊的要求,未取得來訪者同意不能透露其資訊,但需要在病歷裏註明自己的判斷過程。如果來訪者說,張三領導今天又怎麽怎給我穿小鞋了,我打算晚上去買包老鼠藥明天放在他飲料裏。如果來訪者不是在開玩笑,那麽我們就有向相關機構(比如警察)匯報的 義務 了。
  • 心理學家沒有調查來訪者的殺人傾向的義務 ,我們的工作只是心理治療。如果來訪者透露出他殺的傾向,我們沒有義務調查這個情況,調查是警察的事情。我們只需要通知警察就可以了。


  • 1.選擇保密:慘痛的槍擊案發生(引起輿論關註)>警察調查>知道槍手曾經做過心理咨詢
    a.警察是否有權要醫生提供當初心理咨詢的全部詳細資料?

    如果收到法庭傳票,心理學家有義務提供資料(條款見文末),配合警察的工作。但是 並不會提供全部詳細資料 。背後的邏輯是,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護來訪者的私密,我們只收集與治療相關的資訊,也只透露警察必須知道的資訊,與警察工作無關的資訊會被塗黑或者整頁拿掉。


    b.若警察知道醫生知道槍手犯罪動機而未告知,相關機構(法院)是否會起訴該醫生?醫生工會是否會為其辯護?

    警察有可能會這樣做,但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心理學家能說明,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來訪者會對 具體的某個人 近期內 造成 具體的威脅 ,心理學家盡到了自己的責任,那麽就不會有問題。工會有可能會為心理學家辯護,但是如果盡力做好了本職工作,並且有詳細記錄,通常是不會被起訴的。我聽到的事例,一般經歷1-7天的內部調查(hearing)就可以了。


    怎樣證明心理學家盡到了自己的責任?

    不論是自殺還是他殺的威脅,心理學家保護自己的方式是 嚴格遵守道德手冊的規定 。具體做法包括:

  • 按照規定做好詳細的病例記錄,記錄下來訪者說過的話,心理學家采取的具體措施。比如再次向來訪者強調保密條款的限制(limits to confidentiality),取得緊急聯系人方式,和來訪者定下的協定,每24小時和來訪者聯系一次,來訪者當時的精神狀態等等。
  • 隱去來訪者身份資訊後,向同級或更高級的心理學家咨詢處理辦法,以確保自己的做法是合適的、妥當的。這個咨詢過程需要寫進病例記錄,一定程度上證明了該心理學沒有瀆職。
  • 當不確定處理方式時,澳洲的心理學協會有一個專門的倫理道德問題熱線。隱去來訪者身份資訊後,向該機構咨詢處理辦法,並且把咨詢過程記錄進病例。

  • APS Code of Ethics:

    Code A.5.2. Psychologists disclos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btained in the course of their provision

    of psychological services only under any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relevant client or a person with legal authority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client;

    (b) where there is a legal obligation to do so;

    (c) if there is an immediate and specified risk of harm to an identifiable person or persons

    that can be averted only by disclosing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