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心靈

財政部:境外會計組織活動地域涉及多個省份的 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2024-09-06心靈
據財政部網站訊息,財政部就【境外會計組織境內業務活動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其中提出,境外會計組織擬設代表機構業務活動領域為國際會計、社會審計理論研究、交流與合作,活動地域僅限於一個省份的,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活動地域涉及多個省份的,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征求意見提出,境外會計組織應自財政部門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擬設代表機構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登記。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境外會計組織境內業務活動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專案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9)】、【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會計組織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境外非政府組織定義,且由財政部門作為其在中國境內活動業務主管單位,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為國際會計、社會審計理論研究、交流與合作的境外非政府組織。
第三條 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業務主管單位。
財政部門負責對境外會計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事項、年度工作計劃和報告提出意見,指導、監督境外會計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依法開展活動,協助公安機關等部門查處境外會計組織及其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申請設立代表機構
第五條 境外會計組織申請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的設立條件,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六條 境外會計組織擬設代表機構業務活動領域為國際會計、社會審計理論研究、交流與合作,活動地域僅限於一個省份的,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活動地域涉及多個省份的,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第七條 境外會計組織應當向財政部門送出以下申請材料:
(一)【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見附1);
(二)境外會計組織近兩年在中國境內開展相關活動說明(見附2);
(三)【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載明的設立登記所需送出的(2)至(11)項材料。
第八條 境外會計組織送出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材料需經公證、認證的,可送出影印件,並附公證、認證檔的中文轉譯件1份。檔材料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轉譯件。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境外會計組織送出的申請材料依法進行稽核,自收齊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出具業務主管單位意見。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作出決定的期限,並及時告知境外會計組織,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財政部門辦理境外會計組織申請過程中,可向境外會計組織進一步了解核實有關情況,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境外會計組織應自財政部門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擬設代表機構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登記。
境外會計組織應自省級公安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發放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後5日內,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影印件報送財政部門。
第三章 代表機構變更
第十二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住所、業務範圍、活動地域等事項發生變化,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送出【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並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送出相關變動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送出的申請材料依法進行稽核,自收齊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材料之日起20日內,出具業務主管單位意見。
第十五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同意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境外會計組織應自省級公安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發放新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後5日內,將新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影印件報送財政部門。
第四章 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活動計劃報送財政部門。年度活動計劃應詳細說明擬開展活動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預計使用經費等內容。必要時,應送出年度活動計劃說明函。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自取得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之日起20日內,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的年度活動計劃。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自收到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20日內,出具稽核意見。
第十八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自財政部門出具稽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進行活動計劃備案。
逾期未向公安機關備案的,應當重新向財政部門送出年度活動計劃並說明逾期原因。
第十九條 特殊情況下,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需要調整年度計劃的,應及時將調整後的活動計劃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應包括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自收到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20日內,出具稽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報送經財政部門稽核同意的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
第五章 臨時活動備案
第二十三條 境外會計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與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第二十四條 境外會計組織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臨時活動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實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所屬或主管的單位作為中方合作單位,擬與境外會計組織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送出【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載明的臨時活動備案所需送出的第(1)至(4)項材料。財政部門稽核同意後,應督促相關單位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其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方合作單位應當在臨時活動結束後30日內,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備案情況報告表】報送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 中方合作單位與境外會計組織開展以下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可不按臨時活動進行備案:
(一)邀請境外會計組織及人員進行短期的一般性存取、會談、參觀、考察、學習等活動;
(二)邀請境外會計組織及人員僅作為參會方,參加經批準舉辦的國際性會議。
第六章 活動規範
第二十八條 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嚴格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並接受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的名稱,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內開展活動。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會計組織,應當以經備案的名稱開展活動。
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代表機構的,各代表機構的活動地域不得重疊。
第三十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將聘用的工作人員資訊報財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應當執行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應將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年度活動計劃等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專案活動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配合做好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應將辦理的境外會計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備案等事項情況,抄送財政部。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的境外會計組織未經登記備案在境內開展活動,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相關事項,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其他行為的,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並協助依法處置。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業務活動領域不再與國際會計、社會審計研究、交流與合作相關的,應按程式提出財政部門不再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申請。同時,申請其他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境外會計組織申請明確業務主管單位辦事指南的通知】(財辦會〔2019〕34號)同時廢止。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