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這種沙雕問題。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搞清楚勞動合約的標的是什麽。
你跟單位簽訂勞動合約,單位買的不是你的人身,也不是你的財產,而是你的勞動。這種勞動以無形方式存在,與時間也不對應,可以在工作成果中體現出來。
所以,單位要的是你的有價值的勞動,而不是你的人身或者你的排泄物。
你在單位帶薪拉翔,翔的所有權還是你自己的。不過話也要說回來,稱翔上有所有權,可能本身也有問題。
除非在農業社會,翔是農家肥,有價值外,在工業社會,翔一般對拉翔的人而言,屬於垃圾,一文不值。
你能跟單位簽訂勞動合約,你肯定處於一個工業社會中。在工業社會中,翔對拉翔的人沒有價值,自然也不成為法律上的物,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問題。
但是,如果你有興趣的話,可以把你拉的翔帶回家,這也沒人會反對。
當然,如果你跟老板簽訂的是一個拉翔合約,即你具有短期大量制造農家肥的超能力,農場主老板看中的正是你的這一超能力,故跟你簽訂了一個翔交易合約,你在上班期間帶薪拉翔,落地以後翔的所有權歸老板。
當然,也要提示一句,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就不叫勞動合約了,而叫買賣合約。
最後提醒題主一句,少在上班拉翔期間胡思亂想,蹲坑太久容易便秘。實在對法律困惑,買本民法典看看,什麽都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