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工人日報】;
代駕司機一般透過
在代駕平台註冊資訊
成為某平台的「專屬司機」
隨後
透過平台釋出的客源資訊
提供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
乘客、代駕司機、代駕平台
三方關系該如何界定?
司機與平台之間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
遇到顧客逃單的情況
代駕司機能否要求平台支付逃單費用?
代駕司機遇顧客逃單
2021年3月,劉某透過手機下載某公司推出的一款供代駕司機承接業務和客戶的APP「XX代駕司機端」,勾選自動彈出的服務協定後報名註冊。註冊成功後,劉某按要求前往該公司參加培訓,繳納了保證金、註冊費和裝備費700元並預存賬戶費用200元,領取了平台發放的服裝。
劉某成為平台司機後,根據協定約定,訂單費用由客戶繳納後,平台僅扣去訂單傭金,剩余費用均轉至劉某本人賬戶,平台工作人員透過群聊發送考核機制、獎懲機制、最低工作量等要求,
並透過微信特別強調代駕司機不可向乘客收取現金等。
從事代駕服務期間,劉某一共接了近千單,但也遭遇了一些煩心事,有3名乘客逃單,代駕費用405.50元未支付。
劉某聯系顧客催要費用時,顧客往往用「我是和平台下的單,要找也是平台來找我」
這句話堵回去。
後劉某因在提供代駕服務的過程中存在其他不符合平台規定行為被投訴,導致平台強制終止其服務資格,劉某一直未收到該3筆訂單費用。
劉某隧訴至法院,要求平台支付訂單扣除20%傭金後的費用,並退還保證金、註冊費和裝備費700元及賬戶余額。
法院:
平台公司應支付3筆訂單
扣除約定傭金後的費用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根據平台公司的收費模式和管理規定,劉某作為代駕司機,其收取代駕服務費用的唯一渠道是平台公司轉付。
若因顧客逃單產生損失,卻要求代駕司機自行追索逃單費用或是承擔相應損失,將造成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
現劉某要求平台公司支付3筆訂單扣除約定傭金後的費用,法院予以支持。
考慮合約整體履行過程和終止原因,對劉某要求退還保證金和賬戶余額的請求予以支持,對其要求退還註冊費和裝備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平台公司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新業態網絡用工關系中
平台應擔負自身義務
當前,「互聯網+」的概念滲透進各類傳統行業,案涉網約代駕平台即屬於「互聯網+代駕」的新型行業模式。該模式下,代駕司機、被代駕人、平台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衍生出一系列的新問題,其中較為常見的是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如何承擔、保險如何理賠等。
本案中,法院認為,將不能收回代駕服務費的風險轉嫁給代駕司機有違權利義務一致的公平原則,違反執行控制和執行利益歸屬原理。
事實上,根據中國【民法典】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即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平台公司以協定約定為由拒絕支付代駕費用,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平台公司在利用自身網絡資源優勢獲取收益的同時,應擔負在新業態網絡用工關系中的自身義務,建立更完善的管理制度、監管義務和權利保障體系,
促進新業態平台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同時,作為代駕司機要敢於和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江蘇高院、南京鼓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