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服眾。
「綜合案件調查情況,該案件系行車糾紛引發,不符合……關於尋釁滋事行為的構成要件」。真的不符合嗎?
【刑法】也好,還是相關司法解釋也好,從未規定過行車糾紛引發的案件就不構成尋釁滋事行為。【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因 婚戀、家庭、鄰裏、債務等糾紛 ,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行車糾紛是不是屬於上述排除事由,我想應該沒什麽異議。
相反,【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為人因 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具體到這個事件裏,根據法條和邏輯來看,我認為認定路虎女構成尋釁滋事行為完全沒問題,有理有據,完全有法可依,不知道青島方面的結論是如何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