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例子這樣判的原因,我推測是因為滑板車。
如果小孩是步行,妥妥的車輛全責。
但小孩騎滑板車,這就變成了車撞車,監護人放任無民事行為能力小孩駕駛交通工具脫離自己掌控(指脫離自己一只手能攔住的範圍內),其實是要擔次責的。
小孩一旦騎上滑板車,他的路權就下降了,他變成了一輛車,不再是自己無責別人全責,而是自己次責別人主責了。
你覺得這是否合理另算,但現實中如果有人騎行滑板車,平衡車等交通工具時發生事故,往往是要比步行時承擔更多責任的。不然又會成為新的碰瓷漏洞。
換個例子:某人跑步撞上了騎滑板車的小孩,責任如何認定?騎車的多半是要擔責的,哪怕是次責。誰讓你騎了滑板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