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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陽光健身俱樂部違法行為舉報

2021-10-24體育

涉事企業:湛江市霞山區 陽光健身俱樂部

俱樂部地址:湛江市海濱大道南42號(國家體育總局湛江潛水運動學校內)

違法行為:公然無視國家合約法規定剝奪消費者轉卡權利與限制消費者轉卡權利

具體表現:在其會員須知(即合約)第9項中,公然規定會員不允許轉卡,若要轉卡則要繳納200元轉卡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消費者需將轉卡的行為通知俱樂部後轉卡行為才能生效,但是俱樂部無權禁止或限制消費者的轉讓權利。

但陽光健身俱樂部卻在其合約中禁止會員轉卡禁止會員的轉讓權利,另外還設定限制(轉卡費200元)限制會員的轉卡權利,行為顯然違反國家規定。

事件過程:

我在8月份辦了張健身年卡,但是11月我不在湛江了,所以要轉給我的朋友,10月24日去了健身房一問,他們居然說要收200元轉卡費,我瞬間就火了,我心想畢竟要重新辦張卡多少收點費我能理解,但是收200我就不理解了,之前辦卡時都不需要收的費,轉卡就需要了?

這操作過程也不復雜呀,就是重新進行影像采集錄入系統(消費者自己有相片就不需要)再填寫一些基本資訊就行了,10秒不到的過程收200!(感覺真把消費者當水魚了)

當我問銷售為什麽不是收20而是收200時,她就說是公司規定,顯然,她根本不知道這其中的差價為消費者提供了什麽價值(因為根本不提供任何價值),想想轉個卡,無非是在系統裏登出掉原來的資訊再重新錄入新的基本資訊,整個過程可能都不到10秒卻要收200元高額費用這怎麽都說不過去的

另外銷售不停強調這是公司規定,還說我簽合約時為啥沒看清楚(銷售明擺著是想鉆消費者的漏洞),我承認簽字時沒有具體看條款,但不管我看不看條款都好,合約當中都不應該出現違反國家規定的任何條款,這與我看不看條款簽不簽字都沒關系。

希望看到的小夥伴在辦健身卡時要問清楚對方日後的轉卡費補卡費等問題,轉卡費就是霸王條款,想想我們就是把權利完全轉交給另一人而已,對俱樂部都沒造成任何損失,純屬我們的個人行為,但是俱樂部卻想從中牟利,還試圖將此霸王條款合理化,這資本的嘴臉真是醜惡至極。

另外想到一點就是,其實很多消費者在簽合約時都沒有看清自己的義務和權利是什麽就簽字了,最後發生糾紛時,被別人一兩句「合約裏都有寫,你沒仔細看」就覺得自己理虧了,然後維護自己利益的氣勢和決心就沒了,這是非常危險的,越多消費者為此後退時就會使得那些違法的商家變得愈發猖狂,最後黑的給你說成白的,還斥責你說完全是你的問題。

最後,希望每個人都應該學習一些生活中與自己息息相關的常識,包括醫學常識、法律常識和一些技能常識,這樣自己遇上問題的時候就不至於因為沒有相應的知識儲備而吃虧受欺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