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訊息】
12月5日訊息,浙江證監局近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成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龍建設)因存在財務造假等違法事實,日前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150萬元罰款。
成龍建設時任董事、控股股東及實控人劉美產,時任董事長方汝騰,時任財務總監、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項超錦,被予以警告,並分別罰款1450萬元、420萬元、400萬元。
連續4年財務造假,累計虛增營收280億元
2017年至2019年間,成龍建設發行了「17成龍03」「18成龍01」等多只債券,並先後披露了2016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但成龍建設財務造假,導致上述資訊披露檔存在虛假記載。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浙江證監局指出,2016年至2019年,在成龍建設時任董事、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劉美產決策並組織下,成龍建設以其廣州分公司、溫州分公司和福建分公司等三家分公司為主要造假實體,透過虛構客戶、虛構專案、偽造合約等虛構軌域交通板塊和建設板塊相關購銷業務,同時在公司財務部賬套上增加虛假記賬憑證生成虛假財務賬套即資訊披露的對應賬套,實施財務造假。成龍建設將資訊披露對應的賬套、相關合約等資料提供給審計機構等中介機構。
上述行為導致成龍建設案涉募集說明書和案涉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至2019年四年間,成龍建設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280.33億元
,扣除虛增業務成本後(不考慮稅費、期間費用、資產減值等其他調整),四年累計虛增利潤約30.81億元。
此外,浙江證監局還指出成龍建設存在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和2021年半年度報告的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在「17成龍01」「17成龍03」「18成龍01」和「19成龍01」存續期內,成龍建設未在2020年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未在2021年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披露2021年半年度報告。並且截至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受理成龍建設破產清算時,成龍建設仍未披露上述報告。
浙江證監局認定,劉美產、方汝騰、項超錦三人分別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劉美產被罰1450萬元,申辯稱不懂發債、沒有指使
對於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成龍建設、劉美產、項超錦三方分別提出申辯。
其中,劉美產的申辯意見中提出,關於成龍建設財務造假,導致披露的相關募集說明書和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第一,2019年3月19日之前的財務造假行為導致披露檔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已過處罰時效
。
第二,即使未過時效,處罰適用法律錯誤。
虛假記載一事發生在2016年至2019年期間,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適用2005【證券法】第193條處罰。處罰明顯過重,劉美產作為控股股東又被處罰了一次,也違反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第三,劉美產不懂發債、沒有指使。
財務造假事項由項超錦指使,與劉美產無關。
另外,關於成龍建設未按期披露有關報告的行為,申辯意見稱劉美產從未指使他人不按期披露,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劉美產指使他人不按期披露。
此外,申辯意見中還提到,劉美產因刑事案件被拘留,應當按先刑後行原則
,本案應暫停程式,待刑事案件結束後再恢復。
綜上,劉美產認為浙江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項超錦則請求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按照舊法處罰。
但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浙江證監局對劉美產、項超錦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成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150萬元罰款;對劉美產
給予警告,並處以1450萬元罰款;對方汝騰
給予警告,並處以420萬元罰款;對項超錦
給予警告,並處以400萬元罰款。
此外,浙江證監局還決定對劉美產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項超錦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責編:李文玉 | 稽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