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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大事|業主車停在自家車位,卻要按臨時停車計費

2024-07-11社會
三湘都市報·華聲線上7月10日訊(文/影片 全媒體記者 楊潔規 通訊員 李懷洲)「把車停在自家車位,還要按臨時停車繳納停車費。」株洲一小區業主何女士向本報投訴,稱其購買了小區一個固定車位,因質疑【物業服務合約】中部份條款有失公平,拒絕簽字,且未交車位服務費。結果,何女士將車停到自家車位上,物業公司卻以臨時停車標準向其收取停車費。
何女士認為合約中認為有失公平的條款。
物業服務公司因業主未繳納車位服務費,拒絕將業主的車牌號錄入門禁自動辨識系統,合法嗎?連日來,記者對此進行采訪了解。
業主:車停在自家車位卻按臨停收費
2012年,何女士購買了株洲市石峰區錦繡香江小區的一套商品房。2021年底,因為停車需要,她又花了5.16萬元買下一個固定停車位。
何女士購買的車位。 楊潔規 攝
當何女士前往小區物業公司辦理車位移交手續,在審閱【物業服務合約】時,認為合約中部份條款明顯有失公平。合約條款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為:業主應按時繳納服務費,逾期須按日支付違約金,逾期7天,小區物業有權拒絕業主車輛進入車庫,同時有權在門禁系統停止錄入車輛辨識資訊。
「這一條我不認可,物業憑什麽限制我進入地下車庫使用自家車位?」何女士向物業公司提出修改意見,對方回復稱系格式合約,無法修改,且小區多數簽字業主都無異議。
因無法協商一致,何女士拒絕在合約上簽字,並拒交車位服務費,物業也未將何女士的車牌資訊錄入停車場門禁系統。何女士將車停進停車場,物業公司則按臨時停車進行收費。
此事僵持兩年多時間,都未得到解決。何女士只好在小區外四處尋找地方停車,而自家車位經常被他人占用。
物業:業主自己不辦理車位交接
7月8日,記者陪同何女士找到小區物業廣州香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物業公司負責人黃經理表示,何女士暫未辦理車位移交手續,如願意在【物業服務合約】上簽字,按時繳納服務費,自然不會存在有車位不能停的問題。
「她自己不來辦理交接(簽合約交費),責任不在我們。」黃經理說。
隨後,記者聯系石峰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介入協調此事,工作人員在了解前因後果給出指導建議:小區物業提供的合約有違公平原則,建議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3個工作日內答復業主。對此,物業公司黃姓經理認同了該指導建議。
律師:物業合約條款涉嫌侵權
湖南法健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綱認為,何女士作為地下車位的合法使用權人,對該車位享有合法權利。
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提供和停車場管理使用者,為方便統一管理制定了管理辦法,但規定的初衷和目的應是提供更好的物業服務、提升業主居民的生活品質等,不得對停車位的合法使用人進行限制。
【物業服務合約】中相關條款以限制業主進入地下車庫的方式催繳車位服務費,涉嫌侵犯業主合法權益,違約責任的約定以及催繳方式都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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