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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玉梅
張玉梅,女,1983年10月生,漢族,江蘇通州人,研究生學歷,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論文全文
隱疾之私不應成為無知之惡的保護傘
——論婚前強制披露患愛滋病義務之必要性
世界上只有一種善,叫知識;也只有一種惡,叫無知。 ——蘇格拉底
摘要:【民法典】將重大疾病列為婚姻可撤銷事由,既是婚姻家庭領域立法的重大改革,也是新的挑戰。婚前患重疾雖被要求履行告知義務,但該義務的履行對當事人約束力不足,事後懲戒機制亦可能對受害方無法產生有效救濟。患病方若刻意隱瞞並在透過婚內性行為傳染給配偶,這對無過錯方的傷害無疑是致命的。在衡量無過錯方的知情權、性自主權、生命健康權,以及社會公共衛生利益後,應完善對一方患艾資訊予以強制披露的制度。
關鍵詞:婚前重疾告知 愛滋病 私密權 婚前醫學檢查 強制披露
一、問題之提出
施某(男,1959年生)患有愛滋病,長期服藥,近親皆知。2017年,施某與喪偶的茅某(女,1966年生)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但無論婚前、婚後,施某均刻意隱瞞其患病情況,平時以維生素C空瓶貯藥服用。2022年底,茅某偶然發現病歷,至此才東窗事發。然其時,茅某患病癥狀已顯,後經確診無疑。茅某以對方惡意隱瞞患病情況致其身心遭受重創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要求施某負擔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今後生活費等若幹。奈何施某本就家貧,幾無履行能力。後經調解,施某當場履行賠償款2萬元並按280元/月負擔茅某終生服藥費用。
案件雖了,卻引人深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新增了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無過錯方可以撤銷婚姻,同時有權請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立法旨在於尊重婚姻自由,平衡患病方的私密權和無過錯方的知情權。但醫學上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種類較多,其中非傳染性疾病對患者配偶的人身危險性較低。因此,雖然法律規定婚前應當履行重疾告知義務,但即使違反,對無過錯賠配偶亦不具有較強的時間利益。若一方患有愛滋病,則情況有所不同,會對配偶的生命健康安全形成較大隱患。在雙方資訊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放任患病方與無過錯方帶病結婚,無過錯配偶被完全暴露在較大的艾滋感染風險中。一旦感染則不可逆轉,無過錯方無法康健。此外,現行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等事後救濟制度的實作還需依賴侵權方的履行能力。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不足以保護無過錯配偶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利。對無過錯配偶而言,結婚登記前履行重疾告知義務的時間利益則顯得尤為重要。在事後救濟於事無補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在結婚登記前即強制患病方向準配偶披露其身患愛滋病的事實?
二、婚姻的本質
婚姻具備兩大本質要素:男女兩性的結合及共同的生活,前者為婚姻的自然內容,後者包括精神及經濟方面的共同生活。
婚姻關系也稱兩性關系。性對婚姻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正如羅素在其著作【幸福婚姻與性】中所說:「食色,性也,性和飲食一樣,都是自然的需要」。在討論婚姻的本質時,契約說的提出者康德更毫不避諱地指出:「婚姻是兩個不同性別的人,為了終身相互占有對方的性官能而產生的結合體。它是依據人性法則產生其必要性的一種契約」。雖然康德側重從人的自然內容討論婚姻的本質,忽略了文明社會中人的社會內容。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文明社會中,婚姻是唯一獲得性的合法渠道。畢竟,在傳統理念中,從婚姻之外獲得性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違法的。性屬人倫常情,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份,亦是配偶權的核心內容之一。
那麽,當性披上婚姻的外衣,是不是一切都合法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即使在婚內,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丈夫仍然可以強奸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法律固然規定了婚內同居義務,但不能就此認為對方應無條件地履行同居義務。眾所周知,性接觸、母嬰傳播是愛滋病傳播的主要途徑。愛滋病患者當然擁有結婚的自由,但一紙結婚證書不應成為患病方透過婚內性行為傳播艾滋免責的當然理由和保護傘。
三、愛滋病患者婚前告知患疾義務的來源
(一)法定義務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夫妻間具有性權利,患有愛滋病的一方對(準)配偶即負有披露其已感染或者發病事實的法定義務,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四)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愛滋病」。第六十二條:「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故意傳播愛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愛滋病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為有效遏制愛滋病的傳播,將故意傳播愛滋病的行為定性為犯罪並進行刑事處罰,在世界上也已形成了基本的共識。有的國家和地區將故意傳播愛滋病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範圍之中。如美國亞拉巴馬州刑法規定未在事先把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情況告訴他人而與該人性交的行為構成「愛滋病傷害罪」,屬於B級重罪。中國刑法雖然未對故意傳播愛滋病行為的單設刑法罪名,但近年來立法呼聲一直存在。2019年「全國兩會」召開前,民進中央在全國「兩會」的提案中,分析了中國2008-2017十年的愛滋病疫情變化後認為,中國愛滋病流行模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吸毒傳播大幅降低,絕大部份經性途徑傳播。因此,建議要求在刑法中增加故意傳播愛滋病罪,用以嚴懲故意傳播者——「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但隱瞞真實情況,在與性伴侶發生關系前不告知對方,導致對方感染愛滋病的,以本罪論,傳染三人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先契約義務
在婚禮上,結婚誓詞總是讓人感動,新人當眾共誓永恒。那句「無論順境還是逆境,無論貧窮還是富貴,無論健康還是疾病」是對未來的無條件承諾,包括對疾病的承諾。但誓言的前提是雙方在婚前坦誠相待,言必盡。
從婚姻的整個過程來看,無論婚姻的締結、存續還是解除,每個環節都滲透著契約的理論。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中國婚姻財產制度更為明顯,完全貫徹合約自由的理念,夫妻約定財產制優先於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即使是法定夫妻財產制度,亦貫徹共同共有、平等享有處理權。對於締結婚姻這樣的契約合意,男女雙方亦應基於誠信原則而盡完全告知,甚至協力配合婚檢等先契約義務。
三、權利的鬥爭
「重大疾病」系不確定性的法律概念。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構建了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最初框架,其中第五條規定了禁止結婚的疾病類別,主要涉及精神疾病、效能力疾病和傳染性疾病。1994年【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確定了婚前醫學檢查的範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並在其第三十八條進一步解釋了以上疾病的含義。2005年修訂的【婚姻法】將「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範圍,直接等同於【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的內容。透過對立法的梳理,重大疾病主要為以下四類: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 如愛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 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其中,限制嚴重遺傳性疾病、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的立法出發點在於保障優生優育,阻止嚴重遺傳病代際蔓延;限制精神疾病人結婚主要原因在於患病方無結婚的意思表示能力;限制傳染病人結婚主要保障公共衛生目的,與愛滋病相比,淋病、梅毒的同期發病率雖然高於愛滋病,但死亡數量具有絕對優勢。
(圖片來源:紅絲帶微信公眾號,2023年10月24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私密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密權。但私密權的保護範圍要受到公共利益的局限。該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未履行婚前重疾告知的,為可撤銷婚姻情形。這改變了【婚姻法】中規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的做法。將疾病對於婚姻法律效力的影響由無效轉變為可撤銷,一方面是尊重民事主體結婚自由的立法體現,即使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法律亦不絕對禁止。另一方面保障對方的知情權。當一方患重疾的私密權與另一方的知情權發生沖突時,私密權需讓位於知情權。但因為愛滋病的特殊性。權利的鬥爭不僅限於此。
愛滋病全稱「後天性免疫缺陷症候群」(AIDS),是由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即愛滋病病毒)破壞人免疫功能引起的一種危害性大、病死率高的嚴重傳染病。自1981年全球首例愛滋病出現以來,至今已有4000多萬人死於愛滋病。這個疾病至今尚無疫苗預防,一旦感染要終身服藥治療。由於愛滋病的發病原理和危害性與其他的傳染病不同,它的傳播和流行也就與其他傳染病的傳播與流行有著極大的區別。目前由於醫學界尚無法有效治愈愛滋病,患有愛滋病的一方如未正確地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損害無過錯方的以下權利。
1.知情權
2003 年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婚檢制度,改為自願婚檢,造成婚檢率大跳水,北京地區從 100%下降到 5%,導致出生缺陷兒出生率大增。痛定思痛,黑龍江、吉林、雲南等省份恢復了強制婚檢,造成全國的不均衡。2019 年的「兩會」上,人大代表馮琪雅建議全國性地恢復強制婚檢,以保障結婚物件的知情權。
若不及時告知準配偶自身患有艾滋這樣目前無法療愈的重大疾病,必然侵害了對方的知情權和基於此的婚姻締結選擇權。使得對方對於締結婚姻關系的性清潔要素存有嚴重誤解。此種情形下,顯然不能認定為無過錯方願意自甘風險與愛滋病患者發生婚內性行為。
2.性自主權
1999年第14次世界性學會發表的【性權宣言】對性權利下所包含的具體十一項權利進行了明確的列舉和闡釋,內容豐富、涵蓋面廣。其中第2項性自治權、性完整權與性身體安全權明確,該權利包括在個人的與社會的倫理脈絡中,個人就其性生活自主決定之能力,亦包括掌握與享用我們的身體使之免於任何的虐待、傷殘與暴力。性自主權是對個體性利益進行維護的核心權利,也是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之一。
拒絕與患艾方發生不潔性行為,對於保障身體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應為無過錯配偶性自主權的應有之義。愛滋病病毒是一種會持續攻擊人體免疫細胞並損害人體免疫系統的病毒。在感染愛滋病病毒後,感染者在經過了急性期、無癥狀期、愛滋病期之後,必然會面臨因感染愛滋病病毒而帶來的死亡結果。換言之,與患艾方發生不潔性行為,一旦被感染即面臨無法治愈的嚴重後果。在談「艾」色變的當前醫療環境下,如因患病方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刻意隱瞞患病資訊,造成另一方在資訊不對稱、意思表示瑕疵的情況下與其履行婚內性生活義務,無疑違背了無過錯方的性自主權。
3.生命健康權
患病方在既未告知(準)配偶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事實,亦未采取保護措施即與(準)配偶發生性關系,可能會使對方感染愛滋病病毒,而其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或者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不管、聽之任之,並造成對方感染愛滋病病毒後果的,會嚴重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利。透過性接觸傳播愛滋病給準配偶,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所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相比,雖然手段較隱蔽、和緩,行為缺乏緊迫性,但結果無異。此種明知故犯,屬殺人於無形之中,主觀方面具有刑事可責性。因此,(準)配偶一旦感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
4.社會公共利益
龐德(Roscoe Pound)曾提出一種假設,即便在不同的生活條件下,人都會盡可能地促使其本性的方方面面得到滿足,基於此,如果缺乏社會控制,人性中的擴張性需求就會壓倒合作性傾向,如此一來,「文明就會壽終正寢」。
正如學者認為,個人間的結婚並非私事,而是關系到國家公共衛生安全和人口戰略的國之大事,國家的幹預必不可少。所以,切不可以為婚姻家庭法是完全的私法,它是公私混合法。他同時認為,民法典相關制度需要強制婚檢制度與之配套才能有效落實。此乃至善之論。因為不進行強制婚檢,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在結婚時須具有行為能力的規定,以及傳染病人在未被治愈前不得結婚的規定,是無法操作的。
對於與愛滋病患者密切接觸的配偶而言,知情與否首先會影響自身的生命健康權,若被意外感染則可能造成配偶在不知情時成為愛滋病病毒的攜帶者。若私生活不夠檢點,一個傳染倆,則會擴大負面影響,甚至演化為公共健康安全事件。
綜前所述,法律本身就是價值判斷的結果。私密權作為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屬於人格權的一種。保護私密權旨在實作人的價值、維護人的尊嚴。愛滋病群體當然享有受教育、勞動、就醫、結婚等權利,婚姻自由亦是民法意思自治的體現。但是如個人的私密內容涉及法律、道德規範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那麽此時就要受到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限制。準配偶的知情權是實作婚姻自由權利的前提。此外,愛滋病群體的個人資訊和私密保護與他人的性自主權、生命健康權、社會公共利益相比,後者的安全保障具有更高的優先級。正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需憑「健康碼」方可出入公共場所、乘坐交通工具的普遍操作,實質上即我們個人在公共衛生安全利益前對個人資訊和私密的犧牲和讓渡。事實證明,這種私密權的讓步在防止疫情蔓延的特殊時期對中國的抗疫事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強制披露制度的建構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宣示性地規定了愛滋病群體應向與之有性關系者坦誠感染情況,但並未明確不告知的補救措施和直接法律後果。現代社會婚姻生活的方式呈現出多元現象,婚姻不一定與生育掛鉤,但無性的婚姻絕不占多數。司法實踐中,不乏部份患病方心存僥幸或放任心理,對配偶的高風險暴露緘口不言。法律不應放任或無視他人合法生命健康權益因一方的無知而遭受踐踏。強制患病方在結婚登記時披露其患病私密具有正當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當務之急,如何在對患病方私密資訊披露最小範圍內同時保障準配偶的知情權呢?
(一)婚前醫學檢查制度的公共事務內容功能定位
中國婚檢工作始於1986年,期間相關政策歷經了諸多調整,大致分為三個時期:1986年至2003年為強制婚檢期、2004年至2008年為自願婚檢期、2009年至今為免費自願婚檢期。從法治角度看,取消強制婚檢符合公權不幹涉私權的法治理念。但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上看,2003年新【婚姻登記條例】的「取消強制婚檢」卻違反了上位法【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此外,該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屬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情形。由此不難看出,現行婚檢制度規範明視訊記憶體在著法律沖突、政策打架的現象。傳統觀念中,婚前醫學檢查作為婚姻登記的前置程式,一紙婚檢證明即能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締結婚姻的權利。但隨著強制婚檢制度的取消實踐及【民法典】的實施,婚前醫學檢查的功能定位應予以轉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立法本意在於尊重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基於完全知情的自由,本質是當事人作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應是無暇的,是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可能將會影響到期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否則,即存在前述案例中的騙婚等道德風險並嚴重傷害了配偶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將人性之惡淋漓盡顯。患病方定向地向準配偶披露其婚前患愛滋病的情形亦並不損害愛滋病群體的私密權利。愛滋病患者群體權利與普通人無異,亦具有結婚的自由。前提是其配偶明知並自願與之結婚。在此情形下,公權力不應過多幹預。正如約翰·密爾指出的那樣:「法律只應當對他發出危險警告,而不應當以強力阻止他涉險」。即國家法能夠授予給醫學檢查機構和婚姻登記機關的權力,應止步於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而不能采用「法律父愛主義」原則要求當事人暫緩或不得結婚。
婚前患艾滋疾病告知制度的執行仍有賴婚前醫學檢查的結果向準配偶定向的披露。自願免費婚檢的實施,是把婚檢的選擇權交還給婚姻當事人自己,體現了國家對公民人權的關懷和尊重。但需要強調的是,政府並不能完全從婚檢政策中撤出。因為這不僅會讓現有的面臨婚前保健政策的法律地位尷尬,而且容易誤導社會群體,婚檢純屬個人私事,隨著婚檢選擇權一起交出去的,還有婚檢的責任和公民的健康權,從忽略了婚姻問題的社會公共事務內容。
(一)域外制度借鑒
美國婚檢最大的特點就是針對性強、流程簡單,即婚檢只包含血清檢測一個專案,目的僅在於檢測當事人是否具有遺傳性疾病和血液傳染病,進而達到保護婚姻雙方健康權和預防出生缺陷的根本目標。這也是保證美國大部份地區婚前健康檢查法令得以貫徹實施的一個重要原因。美國至少有13個州要求結婚證申 領人在登記結婚時,需要證明他們已經獲得愛滋病毒資訊和檢測設施的位置。
俄羅斯婚前醫學檢查是在當事人自願基礎上實行的免費服務。1995年的【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第三章第5條明確規定即使當事人被查出患有危險的傳染病,有關部門也無權阻止其進行結婚登記。但如果申請結婚的一方,向另一方隱瞞性病或者愛滋病病情,後者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若因一方隱瞞愛滋病並傳染給對方,當事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21世紀之後,布隆迪、剛果民主共和國、加納、肯雅、尼日利亞、坦桑尼亞、烏幹達、烏茲別克、墨西哥、印度的一些邦,都已經建立了婚前必須 強制性檢測愛滋病毒的制度。
中國台灣地區規定,醫務人員在病人就診時,有責任詢問其病史、接觸史等與傳染病有關的事項,而病人或其家屬則有如實陳述的義務,並在有關愛滋病防治的專門法規中進一步明確了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提供感染源、接觸者的義務;並需在就醫時向醫務人員披露其感染情況,否則將被處以罰鍰。中國台灣地區還制定了愛滋病群體「接觸者追蹤」制度,均對愛滋病群體病情的有限披露作出了規定,並透過相關檔明確了有限披露的步驟及註意事項。
(二)建立愛滋病患者婚前定向強制披露患病資訊制度
1.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作、輿論引導、社會參與的社會治理工作格局
盡快修訂相關政策,落實婚姻登記時對愛滋病的強制性篩查。明確衛生計生、民政、婦兒工委、宣傳、財政局等部門在婚前保健工作中的具體分工職責。婚檢服務機構、婚姻登記中心應尋找更高效的協作模式,如自願參加婚檢的,如有涉艾檢測結果,應第一時間通知當事人及婚姻登記機構。
2. 在尊重一方私密的基礎上,由患病方首先自願履行告知義務。
在婚姻登記階段,完成詢問及告知流程。透過涉及相應的婚前資訊登記表格,讓登記雙方在是否患有艾滋、是否在發病期、是否進行相關檢測、是否已向對方履行告知義務等流程指引,引導雙方重視,並引導他們做定向免費檢測。
3.加強對愛滋病群體的衛生教育和法律教育。對於未履行告知義務應加強法律懲戒,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4.國家具有愛滋病流行監測義務。
根據中國傳染病防治、愛滋病防治的有關要求,中國已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傳染病報告制度。相關部門對於愛滋病群體的婚姻狀況應予以及時更新並完善資訊。對於已登記的配偶可明確確認其是否已知悉患病配偶資訊,勿讓其處於高暴露風險中。
法乃公正善良之藝術。法律的字裏行間隱藏著眾生的價值遵循、道德判斷等。現行的婚前重疾告知義務對於身處高風險的愛滋病患者準配偶群體缺乏有效保護。如何平衡愛滋病群體個人私密保護和準配偶的生命健康權利及公共健康安全,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此外,幸福的婚姻是以愛與尊重為前提的。美好婚姻的精髓在於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以及身體、心智和精神的深厚的親密關系。希望新人們在步入神聖婚姻殿堂時,能坦誠相待。最後,願天下無疾。
註:本文獲得南通市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2023年年會二等獎
原標題:【優秀論文展播丨隱疾之私不應成為無知之惡的保護傘——論婚前強制披露患愛滋病義務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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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門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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