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有點意思」是什麽意思,而在實際案例中往往可以發現愛狗人士/養狗人士「有點意思」。
比如在一份2020年北京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原告騎電瓶車路過被告家時,被告家的狗/流浪狗突然吠叫,導致原告摔傷骨折,原告報警,警察上門詢問,被告承認是自己家的狗,且表示「我願意和對方積極協商,賠償對方合理的醫藥費殊麽的」。
但實際應當是拒絕了賠償,所以原告起訴,一審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訴求。到了上訴的時候,被告表示狗是流浪狗,「由於上訴人年紀大了,感覺由狗陪伴給生活增加了一些樂趣,能夠撫慰老年人孤獨的心理,因此不願意民警把狗處理掉,所以才稱這條狗是自己養的」。
假如這個說法是真的,最初為了避免流浪狗被處理,積極聲稱是自己家的狗,又給受害人畫餅表示願意賠償,確實是愛狗人士的形象。結果對方真的要賠償了,就讓對方不得不起訴,甚至上訴的時候又堅稱是流浪狗,進行切割以避免賠償。這個時候就不怕狗被當做流浪狗處理了?看來也沒有多愛?
如果本來是家養狗那就更過分了,為了不賠償或少賠償,把自家狗變成流浪狗,不就是寵物圈大力討伐的棄養嗎?抑或是,「流浪狗」的概念讓愛狗人士/養狗人士進退自如,既不用辦證、栓繩、揀屎,狗咬人了、闖禍了也不用負責。
確實有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