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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備案審查糾錯背後:煙花全面禁燃令等都曾遭學者質疑

2023-12-28新聞

對涉罪人員近親屬進行權利限制被指為變相「連坐」制度,有違憲法精神,有學者認為此類規定只能是權宜之計,適用範圍應嚴格限定在非刑事法領域。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澎湃新聞註意到,這是2017年以來的第七份備案審查工作報告。沈春耀表示,備案審查工作目前已實作顯性化、制度化、常態化。

前述報告披露的多起備案審查典型案例,有的涉及合憲性、涉憲性問題審查研究,還有的涉及生態環保地方性法規、民生地方性法規、有關單行條例、地方司法規範性檔等規範性檔。其中,不僅回應了公眾在煙花爆竹全面禁燃令問題上的關切,還叫停了一些地方對涉罪人員親屬實行「連坐」的做法。

民間送出備案審查建議銳減,煙花爆竹「禁燃令」松綁

備案審查是立法監督制度,監督物件包括行政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根據憲法及立法法,這些關涉公民權利的檔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應在公布後的30日內向立法機關備案,接受監督。

實踐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承擔備案審查具體工作,發現有規範性檔或其中有的規定問題,有權提出審查意見,督促制定機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除立法機關主動審查外,公民也有權提出審查建議。立法法明確,公民、組織認為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委會工作機構研究後督促制定機關修改。

前述報告披露,過去一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2827件,其中書面寄送的2282件,透過備案審查線上送出平台提出的545件。沒有收到國家機關提出的審查要求。

澎湃新聞觀察到,近年間,除個別年份外,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總量整體呈現增加趨勢。數據顯示,過去11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的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數量分別為:2013年62件,2014年43件,2015年246件,2016年92件,2017年1084件,2018年1229件,2019年226件,2020年5146件,2021年6339件,2022年4829件,2023年2827件。

相較而言,2023年來自民間的備案審查建議出現銳減狀態,但民間力量推動解決的問題並未減少。比如,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公民和企業對全面禁止性規定提出審查建議。

近些年來,煙花爆竹「禁」「放」之爭持續不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審查認為,【大氣汙染防治法】、國務院制定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於銷售、燃放符合質素標準的煙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規定,同時授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和區域;有關地方性法規關於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與【大氣汙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關於全面禁售、禁燃的問題,認識上有分歧,實踐中也較難執行,應當按照上位法規定的精神予以修改。「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澎湃新聞註意到,從20世紀90年代有城市率先禁燃,到前些年國內眾多城市紛紛出台相關條例,「禁燃令」實施以來效果顯著,比如春節期間的空氣質素明顯改善,因燃放鞭炮而導致的死傷事故也明顯減少。但由此帶來的爭議一直未絕,特別是每逢年關,多地網友持續呼籲為煙花爆竹「禁燃令」松綁。

在這一議題上,學者也在力促糾正。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蔡樂渭曾在2023年初撰文質疑地方行政機關全域全時段禁放煙花爆竹的做法。

「近幾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似乎成了一件時髦的事,各地禁放的範圍越來越廣,禁放的時段越來越長。」據他觀察,除了部份高度城市化的大都市如北京、天津、深圳之外,一些城市化並不發達的地方也開始全域全時段禁放煙花爆竹。這些全域全時段禁放的地區,做出禁放決定的主體主要是縣級政府,其中一些地區,所屬各縣、市、區在相近的時候段內做出了內容完全相同的禁放決定,顯然是所在地區統一安排下做出的。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之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做出全域全時段禁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其合法性與正當性都是值得商榷的。」蔡樂渭表示,各地全域全時段禁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在程式上違反了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屬於不符合法定程式的行政行為。

「一個好的行政行為不僅應該是合法的,還應該是適當的。」蔡樂渭還指出,許多地方有關行政規範性檔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都明確要求,規範性檔應當「適當」。在此要求之下,一個行政規範性檔不僅應該是合法的,還應該是適當的,比如,要符合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趨勢、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歡迎、其成本與收益成正比,等等。

「連坐」做法被叫停,學者建議適用範圍應限定在非刑事法領域

值得關註的是,對涉嫌犯罪人員的親屬「連坐」的做法也被叫停。

前述報告稱,有的市轄區議事協調機構釋出通告,對涉某類犯罪重點人員采取懲戒措施,其中對涉罪重點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親屬在受教育、就業、社保等方面的權利進行限制。有公民對此提出審查建議,認為這樣的限制措施實際上屬於「連坐」性質,應予停止執行。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認為,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為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者及於他人,這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有關通告對涉罪人員近親屬多項權利進行限制,違背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第二章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也不符合國家有關教育、就業、社保等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

澎湃新聞註意到,近年來,有的地方政府或公安、司法機關在勸返滯留境外的涉電信詐騙人員時,曾以「連坐」相威脅。相關公告曾稱,若這些人員不返回,將取消其親屬的相關福利待遇。這些規定一度備受爭議,到2023年8月還有類似公告出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稱,已與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有關機關對通告予以廢止,支持有關主管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自查自糾,防止、避免出現類似情況,確保執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軌域上規範推進。

針對「連坐」制度的現實爭議,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永軍曾在【連坐、連帶責任的現代價值及其限度】一文中指出,雖然在今日中國刑事法律中不存在連坐制度,但是因為家人犯罪而受到牽連負面影響的規定依舊存在,其實際是刑事司法的延伸,是與刑事犯罪相關的連坐制度。

他表示,對於受過刑罰處罰的人而言,除了本人有很多職業不能從事以外,法律對其子女入學、擇業設定了許多限制。例如在警校招生中,考生的政審將受到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是否有犯罪和違法前科的影響。再如,在征兵政審中,相關親屬有被刑事處罰,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則該公民不得被征集服現役。還有在公務員政審中,公務員法規定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的幾種情況雖主要針對個人是否違法犯罪,受過處罰或者曾被開除公職,但實踐中還是會審查普通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是失信被執行人,或者直系親屬有判處死刑的情況,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麽刑罰)、曾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審查的,或者父母有醉駕前科的,將不能透過公務員政審。這些規定實際就是與刑事司法相關的變相連坐制度。

「連坐制度與現代自由民主的精神不符,與高揚人的主體性、重視意誌自由、強調‘過錯與責任相一致’‘罪責自負’的現代法治精神相沖突,也不利於全面充分地保障人權。」何永軍因此認為,對連坐制度必須嚴加控制,將其限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只能是其他治理方式均無效情形下的權宜之計;適用範圍應嚴格限定在非刑事法領域;必須以相關人存在過錯或獲益為前提;應當以相關人對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知情為條件;連坐的法律後果不宜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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