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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法規下,男方婚前房產,婚後加女方名,有實際意義嗎?

2021-02-25知識

我發現大部份人都搞錯了重點。

重點不在於【加名】有沒有意義,因為有一個前置性問題沒解決,那就是有貸款的房子能不能【加名】?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道理都懂吧?米都沒有,你問我飯香不香,有實際意義嗎?

還記得當初,我曾說過,99%的按揭房不能「加名」,因為銀行不同意。

但就在前不久,事情發生了一些變化,我在抖音上刷短影片的時候,看到各路朋友都在普法:「婚前按揭房終於可以加名了,不需要經過銀行的同意!」

看完很激動,我立馬給不動產登記服務機關打電話,咨詢「加名」事宜,畢竟「加名」的問題困擾了很多人,至於「加名」的目的是啥,在所不問,避免挑撥男女矛盾之嫌疑。

不動產登記機關的答復是:「暫時不行,還沒收到上級的通知。」

於是,我選擇繼續等上級的通知。當然,為了獲取最新的通知,我會非週期性給不動產登記機關打電話,獲得第一手資料。

確實,自從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後,理論上說,婚前按揭房可以「加名」了,不需要經過銀行的同意。

法律依據來自於【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但是,這只是理論上,不是實務上。作為一名實戰派律師,我要把實務操作告訴大家,要讓大家看完就能上手,不然沒有意義。

為了了解實務操作,我繼續等待上級的通知,直到2021年4月6日,自然資源部終於釋出了通知,通知的名稱是【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通知】。

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保障抵押不動產依法轉讓!

主要內容可以分為2種情況:

1.銀行的借款合約中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大白話就是,借款合約【約定】不能轉讓抵押不動產,或者達到某種條件才能轉讓抵押不動產。這時,要求三個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這三個人分別是:轉讓人+受讓人+銀行。

2.銀行的借款合約中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大白話就是,借款合約【沒有約定】不能轉讓抵押不動產,或者達到某種條件才能轉讓抵押不動產。這時,僅要求兩個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這兩個人分別是:轉讓人+受讓人。

兩者區別在於,是否需要銀行的參與。

這麽看來,如何操作關鍵還是要看銀行的【借款合約】?究竟是怎麽來約定的。

於是乎,我翻出手裏正在辦理的一個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案件,剛好也是涉及按揭買房的,也同樣涉及過戶的問題,並從中找出【借款合約】,借款銀行是建設銀行。

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

這份借款合約是在2016年簽署的,在第七條明確約定【抵押人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註:如果你手裏的也是建設銀行的借款合約,不妨找出來看看!有驚喜!)

(一)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放棄、贈與、轉讓、出租(包括原租賃合約到期後續租或修改租賃合約)、出資、重復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看懂了嗎?看不懂也沒關系,一句話總結:不經過銀行的同意不能「加名」。

不得不感嘆,銀行的風控做得是真到位,早在幾年前就設定了防火墻,哪怕【民法典】修改又如何,只要沒有我銀行同意,照樣不能「加名」!

那麽問題就來了,【民法典】施行後,銀行會同意嗎?

不妨打電話問問!試錯的成本很小,但錯過的成本很大。

反正我覺得吧,以前都不同意,以後也不會同意,畢竟給你「加名」,除了增加工作量,又不能增加任何收益,何苦呢?

當然,如果你屬於那1%的情況,成功辦理了加名,不妨在評論區留下具體的銀行資訊,算是給其他朋友的福利了。

網上關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原婚姻法)的謠言太多,希望大家擦亮眼睛,當然也歡迎關註謠言粉碎機 @潘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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