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
標答應該是這樣的:
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所以公司的凈資產被稱為「所有者權益」),
董事會是受股東授權管理公司的機構,
而監事會是監督董事會履行職責的監督機構。
另,糾正你一個概念,不要亂用「三權分立」。三權分立指的是互相制約的權利。
公司法的基礎是,公司是股東的,股東權利是無限的,不可能存在股東反過來受董事/監事限制的情況。所以這裏沒有什麽三權分立問題。
(如果題主問這個問題是為了應付考試,千萬別往下看)
以下是大實話
但是這不是實際情況!
實際情況是,中國的公司法吸取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概念,但是學了個四不象!
英美法系下 ,董事受股東委托行使職責;同時為了最大限度確保董事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又設立一個不從公司拿薪水的獨立董事,在很多公司的章程裏獨立董事的投票是有一票否決性質的。簡單地說,即 股東下設了一個有自我監督機制的董事會 ;
大陸法系下 ,公司內部的員工保護被放在很重的地位。以德國為例及起源,是采用三層結構,股東-監事會-董事會。股東和職工代表選舉產生監事,監事會任命董事會成員,監督董事會執行業務。日本與德國類似,區別只在於日本的監事與董事會平級。簡單地說,是 在董事會外部設立了個單獨的監督機制 。
從形式上,看起來我們和大陸法系的日本很象。請註意只是看起來 。
但是實質上,我們的監事會基本是個擺設。
為什麽?
因為我們的監事會有2種情況,如為監事會,是股東委派+職工代表;如為一個監事,則為股東委派。
- 在股東委派的情況下,監事與獨立董事在超然地位上並無不同,因其都不從公司領薪水,也就保證他/她沒有動機去侵害股東利益。但是不好意思,英美的獨立董事是參與投票的!我們的監事沒有投票權,只能列席。如有意見,還得再去找股東反映或者去訴訟。從機制上非常不靈活不效率,非常難以執行。特別是當股東不是一個自然人,而是一個機構的時候,你監事需要向股東的哪個職員匯報?匯報完了,股東內部又走什麽流程來批準呢?等這些流程都走完了,股東做決定了,要麽這事已經做完了,要麽,已經沒必要再做了;而在訴訟的情況下,中國的法律實踐,很少有監事會不經過股東自己去起訴的,沒好處還要自己墊付訴訟費,監事們莫非都是活雷鋒?
- 在監事為員工代表的情況下,我們與大陸法系其他「員工監事」有什麽不同呢?人家的員工是有工會的啊!人家提了意見不會被穿小鞋的啊!我們的沒有工會支持的員工監事,從董事會管理下的企業拿薪金,最符合他個人利益的選擇顯然是對董事會所有作為都不聞不問啊。反正公司法、刑法對於監事瀆職又沒有規定!
所以,我們的監事/監事會,有大陸法系的「名」,沒有大陸法系的「實」;從級別上更象英美法系的獨立董事(與董事會平級),然而沒有獨立董事的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