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很棒,而且提得正當時。
檢視了一下問題日誌,發現問題是2013年4月被提出的,如果這個問題早提四個月,這裏還真不好答,可是既然是13年4月才問出來的,這問題就該有個定論了。也順便借著這個答題的機會,我要為法律人邀個功。
先正面回答問題:
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是無罪推定。
所謂的無罪推定,簡略地講,就是由控方(在中國是人民檢察院)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並在無法證明時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被告人勝訴)。
也就是這個詞的字面意思:推定(被告人是)無罪。
有法有真相,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然而如果我們細究一下,這個規定其實出現得相當晚,晚到什麽程度呢?比知乎出現得還晚!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初成於1980年,經歷過兩次大修,分別是1996年和2012年,所以也常常有人以96刑訴法、12刑訴法簡稱。
一直到1996年第一次修改【刑事訴訟法】為止,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都是沒有「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這句話的。
不僅如此,96刑訴法還有另一句非常耐人尋味的話,在該法35條,全文是: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 提出證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我標黑了重點,也就是原35條「 提出證明 」四個字。
在96刑訴法中,不但沒有規定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還在35條規定辯護人有責任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材料和意見。
僅從這兩個條文上說,96刑訴法很難讀出無罪推定的意思。
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2013年1月1日被實施,距離而1996刑訴法1997年1月1日實施已經過去了十六年。而題主這個提問在2013年4月被提出,如果提問早三個月,這個答案未必這麽斬釘截鐵。(當然實踐層面是個漸進變化的過程,這裏只是突出一下該次修訂的重大意義)
2012年的修改具體做了什麽呢?
兩個點:
1、 原35條刪去「證明」二字,並在末尾「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前加上「訴訟權利」。
法條全文變成了: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刪去「證明」二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訴訟權利 (新增)和其他合法權益。
透過這一修改,「欽定」辯護人的責任不包括「證明」當事人無罪,確鑿無疑地肯定了無罪推客製度, 同時將訴訟權利與其他合法權益相區別單獨提出,肯定了程式辯護的重要性。
2、新增第49條,也就是我一開始回答「無罪推定」所參照的法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
以上修改與其他修改一起,被譽為裏程碑式的改革並刊發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上。
法典中的每一個背後,凝結了無數法律人的不懈奮鬥;僅僅一兩字的增減背後是實踐中無數次的各方拉鋸和波濤洶湧。
不是2012年的這次修改讓中國擁有了無罪推定,恰恰相反,這一次的修改是之前數十年司法實踐的結果,知乎上曾經有一個提問「在這個社會,讀法律有什麽用」,你看到的這個答案就是一群讀法律的人不斷推動的成果。
一點微小的貢獻,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