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否願意,國內絕大多數心理咨詢師都深度依賴微信,絕大多數的專業工作、自我宣傳和社交生活都透過微信開展,當然這也催生了一個新的話題:
心理咨詢師的微信生活倫理。
一些過去不存在的倫理問題,在微信裏催生;一些過去可以視而不見的問題,在微信裏滋長。
而遺憾的是,目前還很少有人關註該問題,所以我們整理了這份 【心理咨詢師微信使用指南】 ,嘗試就這個問題做一點探討和初步的思考。
Part 1 加好友
微信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社交,而完成社交的第一步就是「加好友」。允許誰進入自己的通訊錄,是每個人都需要面對的一個抉擇,對心理咨詢師來說尤是。
1,首先,能夠和自己的來訪者互為微信好友嗎?
如果你是心理咨詢師,這真是一個很值得做自我探索的問題;如果你正在接受心理咨詢,也許你也會關心這個問題「我能不能和自己的咨詢師互加微信」。我覺得回答這個問題前,首先要回答另一個問題「為什麽要與自己的來訪者成為微信好友」?
作為一名在咨詢工作一線的咨詢師,不管是免洗的咨詢,還是長程(維持20次以上)的心理咨詢,都遇到過來訪者提出這樣的邀請「老師,我們能不能加個微信」。
每當這個時刻,我都會語氣溫和地反問當事人:希望和我成為微信好友,是怎麽考慮的呢?
通常,我會聽到這樣的答案:
我可以經常問你一些心理方面的問題。我可以跟你反饋一下咨詢後的效果。我希望有一個隨身的心理方面的朋友。我就是覺得老師你很不錯,希望交個朋友。在咨詢設定裏,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叫「 可接觸性 」。
指的是,來訪者在咨詢時間(如:每周約定的1-2次見面時間)外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與咨詢師進行咨詢室外的互動(即接觸),當然也包括網絡上的互動(接觸)。
所有的人際關系問題,其實都離不開 「可接觸性」,而「可接觸性」關系到關系的邊界問題。
互聯網時代,特別是自媒體時代,奢望完全沒有「可接觸性」是不可能的,也沒有必要——
在這個時代,稍有名聲的人,大家都能透過XX搜尋搜到ta的資訊。
然而,「可接觸性」如果過多,就很有可能給比較純粹的咨詢師與來訪者關系帶來傷害。接觸多了,原本純粹的咨詢邊界和人際邊界會變得模糊不清——
不知道兩個人是在正常社交、還是進行專業咨詢,也不知道咨詢到底什麽結束、正常社交什麽時候開始——社交與咨詢交織在一起難以分辨。
而如果這種接觸進一步升級……
當然,這種邊界不清可能本來就是導致來訪者陷在生活處境中難以自處的原因之一,只不過又在與咨詢師的關系中復現了而已。
微信正是一個增強「可接觸性」的工具。
回顧科技改變人類溝通、交往的歷史,與早期的電話、中期的短訊相比,微信正把人與人的關系變得異乎尋常的親近起來。
不僅微信訊息沒有字數限制、成本幾乎為零,而且可以使用語音、表情包進行互動,還有微信朋友圈可以瀏覽、點贊、評論。
說到「加好友」,單就這個詞來說,字面意思是:加了這個人,關系好像就升格至「好友」層面了——當然,我們都知道從來不是那麽一回事。
但是,「可接觸性」被極大地提高是不爭的事實。
因此,「能夠和自己的來訪者互為微信好友嗎?」問題的背後,其實是一個咨詢師是否需要擴大與來訪者的「可接觸性」的問題。
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
我們要了解來訪者的資訊,完全可以透過咨詢室裏的沙漏時光。我們要聯系來訪者,也可以透過短訊、電話。
如果咨詢師不是有別的只屬於自己的需要——比如自身也希望成為來訪者的「好友」、希望近距離了解來訪者的生活、希望能夠更方便地聯系到來訪者等,我不認為有必要將關系升級到 「微信好友」層面。
所以,面對來訪者的「加好友」訴求,我會當面告知「不能」的理由是:
我更希望能作為他的咨詢師來幫到他,而這樣做(不成為他的微信好友)是我能更好扮演這個角色的方式。
2,只是,有些時候,我們可能不得已成為了自己來訪者的「微信好友」,這種情況該怎麽辦?
有可能來訪者在咨詢之前就已經是你的「微信好友」,可能他透過一些線下、線上的活動或課程加了你,也可能你們同時在一個微信群內,不知怎麽的他加了你,而你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他的來訪者身份。
現在他成為了你的好友,這該怎麽辦?
有些事情一開始是不對的,但意識到不對後馬上推翻也未必是恰當的做法。至少我不認為馬上互刪是合適的做法。
我會建議:至少跟來訪者說清楚,在咨詢行程中,雙方最低要做到關閉彼此的朋友圈。
從「可接觸性」角度看,咨詢師能夠看到來訪者的朋友圈、來訪者能夠看到咨詢師的朋友圈,實在是太過親近的接觸了,這有很強的侵入感,不管一方是否熱衷看朋友圈,都會不可避免地影響咨詢師和來訪者在咨詢過程中的表現。
3,關閉朋友圈後,這個已經加為好友的微信關系該怎麽處理?
Part 2 微信私聊
微信成為好友,一個主要的功能是可以微信私聊了。
作為咨詢師,如果與來訪者成為了可以微信私聊的好友,就直接要面對這個問題:微信裏可以和來訪者聊什麽?
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話題是:
可以用微信做心理咨詢嗎?
我不認為租用一個高大上的辦公室,擺幾張好看的椅子和茶幾,有一個持有二級心理咨詢師證書的老師在那侃侃而談就一定是在做心理咨詢了。
事實上,一個咨詢師是不是在從事專業的咨詢活動,不是看場地在哪裏,而是看他是否在用專業的方法做事。
就像高架上發生了車禍,一個醫生在水泥地上搶救了一個受傷的患者,我們不會認為這個醫生沒有在醫院救人就不是在做專業的救人工作一樣——關鍵不是場地,而是人。
現在有不少咨詢師在用微信做心理咨詢,畢竟是新生事物,值得保留一定容錯空間去看其可以發展到什麽程度。
但是, 從「專業的方法」的角度看,依然有一些肯定不能突破的地方。
比如,心理咨詢是要有時間限制的,不可能隨叫隨到,如果咨詢沒有預約開始的時間,也沒有約定結束的時間,有一句沒一句地聊,想到就來聊,就不能稱之為「專業」。
能用文字、用語音做微信咨詢嗎?
從「專業的方法」的角度看,面對面的咨詢是公認最有效果的方式,其次是影片,再次是電話(微信電話也可以算在內),很少聽到用文字、用語音能夠做好一次咨詢的,畢竟經過文字和語音的媒介,人際互動的資訊量會衰減許多。
咨詢師有義務為來訪者選擇能使其咨詢利益最大化的手段進行咨詢,而不是聽任來訪者選擇自己覺得 「最舒服」的形式,況且做心理咨詢本來就是不怎麽舒服的。
因此,我認為,如果要用微信做咨詢,在確保其他咨詢設定的前提下,至少得是微信電話的形式,才是對來訪者比較有利的。
而在非咨詢時間段,這樣的微信私聊最好盡量避免。可以接受的特殊情況是:
1,來訪者預約咨詢的具體時間、確認場地。
2,逢年過節的一些禮節性問候。
3,其他我沒想到或者沒必要一一列舉、但其實也比較符合常理的聯系。比如咨詢師詢問來訪者最近的飲食、睡眠情況,或是在咨詢間隔中做個簡單跟蹤等。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的聯系都不應發展為微信聊天,只應限於非常簡單的對話,大致還是屬於心理咨詢的輔助或是咨詢師與來訪者間正常的人際互動。
另一個值得關註的問題是:
咨詢師與來訪者的對話過程(如果確實發生過),可以對外展示嗎?
有些咨詢師會在一些場合,呈現一些自己與來訪者互動的截圖。不管咨詢師動機如何,這種對話——如果沒有經過來訪者同意——其實是不可以對外展示的。
這涉嫌侵犯他人私密,而且截圖中多半有他人頭像,這也有侵犯肖像權之嫌。
當前中國不少咨詢師屬於「法盲」,對他人私密權是何物全然不知,以為自己也參與了對話,便可以隨意披露,這是極不專業、且可能涉嫌違法的行為。
即便咨詢師征求了來訪者意見、來訪者並未覺得不妥,我覺得也不宜展示。
因為來訪者的「同意」到底是出於什麽考慮才做出是值得思量的。
在咨詢關系中,咨詢師處於優勢地位,來訪者其實是比較弱勢的,因此這種關系中所表達的「同意」往往並不代表欣然期待,很可能只是一種無可奈何。
要知道,有些來訪者本身的問題就是不太會為自己爭取正當的權益,對別人的要求不加處理、全盤接受,這種情況下一個負責任的咨詢師就更不應再雪上加霜。
Part 3 朋友圈
如果微信沒有「朋友圈」,也許會失去其一半的魅力。
在沒有微信私聊的日子裏,我們的關註焦點就在這一條條的朋友圈狀態上。
咨詢師的朋友圈,也是五花八門、豐富多彩的。
有些人專註於借「朋友圈」宣傳自己,上面很少或幾乎沒有個人資訊;有些人的朋友圈則是個人生活的呈現,大量暴露了自己的生活軌跡。
不管是什麽形態,朋友圈只要對外開放,就不是咨詢師的自留地,而是一個 「公共場所」 。
朋友圈的倫理問題,主要是二:
1,關於可以對誰開放的問題。
前面提到,咨詢師與來訪者如果成為了「微信好友」,彼此最好關閉「朋友圈」許可權。這對於一些希望透過朋友圈做二次推廣的咨詢師來說,是有一定利益阻抗的。
但是,從來訪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來訪者關閉朋友圈是必須的——即便你的朋友圈只是一塊宣傳板,沒有個人生活的痕跡,但你的宣傳也是一種暗示和催化,這對來訪者無益。
還有對「潛在來訪者」是否可以開放,其實是頗具爭議的。
「潛在來訪者」是一些可能有咨詢意願、但是尚未走進咨詢室的人群,可能是透過一些活動、一些講座、一些微信群的途徑「慕名」加上的。
他們加咨詢師微信的一個考慮,可能就是考察這個咨詢師是否適合自己,而朋友圈可能就是他們了解咨詢師的一個「視窗」。
這個時候,雖然咨訪關系沒有建立,也不知道最終是否會建立,但是從來訪者利益角度考慮,如果咨詢師的朋友圈中有一些個人的元素,那麽就未必適合對他們開放,至少只能是有選擇地開放。
這對於這些「潛在來訪者」來說,是最符合其利益的做法。
2,關於什麽內容不宜釋出的問題。
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疇內,釋出和轉載資訊,是享有言論自由的,前提是不造謠、不汙蔑他人……
當然咨詢師也屬於公民,基本的法律法規所禁止的範疇自不必說,這裏更多想探討:
作為心理咨詢師,哪些資訊是不宜釋出的。
首先,是 關於個案的資訊 。
有些咨詢師,特別是一些新手咨詢師,特別喜歡在朋友圈曬自己今天做了什麽個案、聽了什麽情節精彩的故事,時不時還做些點評。
想與別人分享喜悅、想獲得更多人關註的心情當然可以理解。
但是,這種做法其實 可能會對來訪者造成傷害 。
首先,我們不知道來訪者和我們的生活圈有多接近,他們本人的朋友也許就是我們朋友圈的一份子。
其次,哪怕不那麽接近,隨意將他人的故事不加嚴格處理就散布出去,也是很不道德的做法,至少 這與咨詢師的基本倫理「保密」是違背的 。
來訪者的人生經歷不是咨詢師茶余飯後的談資,或是咨詢師自我宣傳的材料,對這段咨訪關系最大的尊重就是 「閉嘴」。
上述的個案資訊,也包括從一些活動特別是督導、個案研討類活動中聽來的「段子」。
咨詢師這一職業最不缺聽故事的機會,但咨詢師不要把自己降格為只能透過講別人的八卦、是非來吸引關註的水準。
其次,是咨詢師的 自我包裝資訊 。
朋友圈業已成為咨詢師包裝、推廣自己的平台。
包裝難免有一個尺度問題。
有些咨詢師,明明沒有做過咨詢,偏偏要宣傳自己的咨詢方向,明明沒有認真學過什麽療法,偏偏要宣傳自己是什麽取向。
當然,還有更多的情況是,甩出一大堆有用沒用的證書,以佐證自己的水準很「高」。
這些做法是否有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值得再論,從倫理角度講也是不合適的。
倫理中很重要的一條是「 真誠 」,咨詢師對於自己的實力要「真誠」,不行就是不行,零基礎就是零基礎,這沒有什麽好不好意思的。
Part 4 微信公眾號
不少咨詢師會開自己的微信公眾號。
這是一個很好用的宣傳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微信公眾號也是擴大版的朋友圈,其中的倫理問題自然也不少。
這裏主要談兩點:
有些咨詢師會把來訪者的故事寫進微信公眾號,甚至與來訪者做交易,如「我給你做一次咨詢,你允許我寫你這個故事」。
咨詢師 把來訪者的故事放入微信公眾號以吸引讀者,這就有違背倫理之嫌 。
還有一種類別,就是咨詢師以你問我答的形式,免費給來訪者回復,吸引來訪者把自己的經歷寫出來。
雖然報章上經常能看到這樣的體例,但那多半不是由心理咨詢師發起的傾訴傾聽,而且報章大多已經做了技術處理。
而若心理咨詢師發起這樣的問答,有多少是真正在為來訪者考慮,又有多少是從自我宣傳角度考慮的,是值得反思的。
作為一個咨詢師,我不認為這種問答能夠解決什麽實質性的問題,甚至很多情況下,是答非所問的。
如果把這種問答界定為一種咨詢形式,其專業性是需要打上大大的問號的。
Part 5 微信群
微信群自然有其自發或者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然而,如果以心理咨詢師的身份示人,恐怕還要另加註意才是。
微信群和qq群等通訊群一樣,都是公開性比較強、私密性比較差的平台,特別是一些幾百人的群,基本上就是「公共場所」。
在這樣的場所裏,首先是 不能公開做心理咨詢或者做類似的努力 的。
要知道,這可比在物理上的公共場所更容易暴露當事人的私密,理論上所有人都可以完整地看到一切,而且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可是,有些咨詢師熱衷於在微信群裏做咨詢,甚至還有意地公之於眾,這種做法非常不可思議。
其次,除非當事人主動談及自己的一些經歷,否則不應主動追問當事人情況,要以 保護當事人私隱為先 。
有些當事人會投擲一些話題,且似乎對私密也不太在意,這種情況下,作為咨詢師,至少自己不要主動做「好奇寶寶」,如有可能,善意提醒其註意場合更好。
微信群不是咨詢師展示自己能力的場合,咨詢室才是發揮其專長的所在地。
另外,在有些學術類的微信討論群中,除了尊重該群的討論規範,還需要特別註意的是,討論學術問題,也要以保護來訪者利益為先,對於特別提及的個案資訊,應做妥善處理,盡量提高學術討論的比重,而非以個案故事為重點。
再有,即便微信群內的討論再精彩,未經特許地私下截圖然後公開散播,也是不合適的行為。
微信群雖然比較「公共」,但不代表就可以據為己有,一定程度上,這也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咨詢師會在微信群偶遇自己的來訪者。
這種情況就是「接觸性」尺度的問題。
群畢竟是公開的,選擇進群是自主權利,咨詢師是沒有資格要求來訪者退群的,要退也是咨詢師自己退。
而且我也不認為退群是避免倫理問題的最佳方式。
首先,把來訪者當做和自己一樣的普通群成員,不另眼相待;其次,在群裏不與來訪者做大量的互動,不與來訪者在群裏討論咨詢相關的問題,我覺得這是必須要做到的底線。
當然, 因為有來訪者在,咨詢師更要謹慎發言 。
另外,對一些咨詢師群主而言——作為中國最小的「芝麻官」,群主掌握了「踢人」和「釋出群公告」的兩大重要權力,而且群友往往唯群主馬首是瞻,群主總有左右風向的能量——
如何謹慎使用好這些權利和信任,也是一大挑戰。
如果說這個群是有關心理的,群主又以咨詢師身份示人,那麽不管是面對心理學愛好者,還是面對同行,都已經屬於與倫理有關的場合,不能因為群是自己建立的或者自己有著群主身份,就可以排除在外。
如何引導好這個公開的群,不讓這個群存在嚴重的倫理問題,是群主必須要考慮的,比如最常見的泄露他人私密情況。
另外,有些咨詢師群主出於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會主動散布一些他人私密,或者鼓勵他人主動暴露私密,這是非常令人遺憾的。
Part 6 微信昵稱
還有一個不太起眼的角落,但是卻很重要——人皆有名字,這是非常重要的符號程式碼,微信空間也有其獨特的名號。
有些人比較「偷懶」,就把身份證上的名字作為自己的微信昵稱,這種情況自然沒有什麽需要註意的地方,但是更多的人會起一個昵稱,在微信昵稱上做點文章,這就和倫理有一定的關系。
有些人的昵稱是這樣的:
XXX
知名心理咨詢師
某某領域專家
這樣的昵稱自然起到了宣傳自己的作用,這本無可厚非,但是 這個「知名」、這個「專家」是由誰認定的呢?是同行都這樣認可,還是自己這麽說的?
像那個到處跑江湖的「神醫」劉洪斌老奶奶,之所以能夠騙取那麽多人的信任和金錢,原因無外乎這些「專家」頭銜。
如果劉奶奶的做法是不妥的,那麽這些咨詢師的做法同樣是不妥的,不能自己給自己冠以這樣的稱號。
反正,我的朋友圈中冠以這樣名稱的「知名」咨詢師實際上並沒有什麽專業名望,這樣的「專家」也沒有多麽專業,反而那些真正的大牌、大咖咨詢師、專家的微信昵稱都很低調、平實。
後記
叨叨絮絮談了這麽多,恐怕有些人會覺得太「矯情」,不就是一個微信嘛,何必這麽神色慌張。
可是,在使用微信的這些年裏,作為咨詢師的我就是在這樣的「慌張」中磕碰前行的,看過不少令人失望和遺憾的倫理場景,也親歷過一些微信倫理困境,因此更覺得需要慎重對待,這才有了這份「指南」。
個人經驗難免掛一漏萬,還請讀者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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