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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詢師在什麽情況下保密來訪的危險行為?

2021-04-09心靈

你好,謝謝邀請。

我對拉康派不是非常了解。但是,對自殺這一現象本身,還是有所了解。但是,我註意到,你最後問的是,「是這個流派這麽要求的嗎?萬一來訪者發作自殺了,這個咨詢師要負法律責任麽?」

這是兩個問題,我嘗試著分別回答:

1、這個流派,我始終沒有太多了解。只是側面聽說過,昔日開派祖師爺拉康,似乎曾經在咨詢裏抽過一個女患者一耳光。最後,該患者自殺了。具體是怎麽樣,並不清楚。但是,使我也下定了決心,不靠近這一流派。所以,至今,仍然不大了解。

當然,聽說這個是真人真事,非謠言。

可能還有當時的同行回答我的質疑時,解釋說:這是治愈性的做法。這是大師粉絲的意見和想法。我內心實在不敢茍同。也決心「遠離」。

2、在咨詢過程中,來訪者萬一真的自殺了,咨詢師要負法律責任麽?

從客觀上,自殺是一個人的自由選擇。

也就是說,即便是咨詢師做出了積極艱苦的心理幹預,來訪者仍然有可能自殺行為。這裏面,自殺真正的決定權,其實是屬於來訪者。是相關責任,並非因果責任。

怎麽理解呢?

就是說,來訪者的自殺行為為先,企圖獲得醫治。而不是說,是咨詢師采用暴力行為,促使逼迫來訪者自殺。

而如果是後者,那就屬於了,直接或者間接相關的因果責任。

即便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能夠證明,咨詢師存在明顯疏忽,失職或者瀆職的情況,而來訪者自殺成功了。那麽,來訪者的親屬是可以找當地司法機構,申請法律介入調查。而這個,是屬於民事法律程式。親屬在提供了相應證明的情況下,是可以積極主動尋求司法機關,尋求經濟賠償。

這個行為,幾乎與任何醫療或者民事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一致的。

另外,

如果是雙方處在心理咨詢的過程內,自殺行為,往往是很多心理療法的優先處理事項。

在精神病學的理解裏,自殺是屬於一種精神病性癥狀而客觀存在。而在心理動力學的理解中,自殺,往往象征著一個人強烈的攻擊性和破壞性,轉向了自身。從而陷入到一種異常偏執的心理狀態。

所以,這裏可以回答你標題裏的提問了:「心理咨詢師在什麽情況下,保密來訪者的危險行為?」

這個,也是需要有區分的。

這裏面,要區分出是:1、患者頭腦中的自殺意念、或者,2、患者內心有強烈自殺沖動,難以克制;也或者是3、自殺行為實施階段。

而每個階段的處理和方式確有不同。

所以,很多歐美影視劇裏,當咨詢師得知來訪者將要自殺,又無法控制其行為時,影視劇中的咨詢師選擇報警處理,並且聯系當地精神科醫生,這些都是正確的做法和程式。

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出不同的應對和處理。其核心、宗旨,就是為患者的最大利益、福利,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