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危險行為是指自殺、自傷,那其實是要區分具體情況的。
如果來訪者有確診的精神病性問題,需要藥物治療,那這種情況是不適合在門診咨詢的。特別是發病期,自殺的風險還是很高的,有時是需要住院治療的,咨詢師在門診條件下是無法有效保護來訪者的。如果不是發病期,那需要治療的咨詢師對精神病性的問題特別敏感,受過專門的訓練。主要的工作是督促來訪者按時服藥,復查,幫助來訪者更好的應對日常生活的壓力,提供精神上的安慰和支持。一但來訪出現復發的跡象,及時聯系來訪者的家人送醫治療。
非精神病性的來訪者如果談論自傷、自殺行為,那要仔細評估。有自殺計劃比只有想法要危險得多,特別是那些有沖動性,容易付諸行動的來訪者。咨詢師要做兩部份工作,一是探求來訪者自殺想法或者計劃的原因並提供解釋。人不會無緣無故的想自殺,通常是遭遇了痛苦且難以承受的事情。搞清原因,並向來訪者提供解釋,是可以幫助來訪者用更客觀的角度來看待自己的。比如常見的向來訪者解釋「憤怒轉向自身」的防禦。二是提供給來訪者一個可以信任的關系。有自殺想法或者計劃的人,通常會感覺沒有人關心自己,自己存在沒有價值和意義,死亡是唯一解脫的途徑。咨詢師要試圖和來訪者建立起一種聯系,讓來訪者知道我們是關心他的,有能力也願意為了讓他好起來付出努力,同時我們也需要他的合作和信任——給予我們不在治療期間自殺的承諾。這兩部份工作,既是評估也是幹預。如果幹預不起作用,那說明來訪者不適合門診治療,需要轉介精神科,透過藥物治療獲得平穩。
我對拉康學派不了解。自殺行為在法律上也很難追究他人的責任。但個人看法,咨詢師對來訪者的生命安全在道義上是有責任,要想法設法最小化來訪者實施自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