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因病癱瘓,10年臥床生活不能自理,企業改制,改來改去居然改得她連基本生存權利也被剝奪——
文/圖 杜先福
命運註定了黃雙勤一輩子多災多難!
黃雙勤1965年4月1日出生時,父親已在兩個月前投入監獄勞動改造,直到18年後她才見到她父親。
黃雙勤的父親黃炳軍,1956年20歲時考取了北京電影學院導演系,1958年卻因母親及姐姐、姐夫均被打成右派,黃炳軍受到株連,勒令退學回到四川高縣慶符鎮做了一名市場管理員。
1963年,黃炳軍與鎮上女青年甘孝榮戀愛並結婚。
就在甘孝榮懷孕即將分娩時,大禍卻從天而降,黃炳軍因所謂的破壞軍婚,被捕入獄。
原來,與黃炳軍結婚前,甘孝榮曾與一名現役軍官有書信往來,甘孝榮與黃炳軍結婚後,那個軍官即控告黃炳軍破壞軍婚。
於是,黃炳軍被判刑15年,在黃雙勤即將出生前投入四川興文硫磺礦勞改監獄實行勞動改造。
苦命的黃雙勤出生不到一個月,母親頂不住來自四面八方的壓力,便把連姓名都沒取的黃雙勤送給了鄉下一對農民夫婦,這對農民夫婦即給孩子取名「嫚娃」。
後來,這對農民夫婦自己又生育了三個子女,「嫚娃」雖被農民夫婦當親生女兒一樣關懷呵護,但在艱苦的農村,「嫚娃」還是吃了不少苦。所幸其天賦聰穎,讀書用功,以其良好成績考取了縣城高中。
「嫚娃」18歲那年,一個中年男子找到了她,這人就是「嫚娃」的生父黃炳軍。
原來,黃炳軍提前三年刑滿釋放後,與苦等了十幾年的妻子甘孝榮團聚時,因家庭沒有經濟來源,自身生存困難,甘孝榮便隱瞞了女兒的去向,謊稱女兒早就沒了。
1983年,黃炳軍的問題徹底平反,政府補發了一定的救濟金,黃炳軍被安排到一所中學教書,甘孝榮感到從此生活有保障了,這才告知女兒被送了人的實情。
得知女兒的下落後,黃炳軍早晨5點多鐘就趕到鄉下,找到「嫚娃」的家,見到了女兒。
之後,黃炳軍與農民夫婦協商,要求將女兒領回自己身邊,農民夫婦通情達理,同意了黃炳軍的要求。
為感謝這對家民夫婦的養育之恩,黃炳軍給女兒取名「黃雙情」,意即不忘雙方父母養育之情。
後來即取「雙情」的諧音為「雙勤」。
回到父母身邊的黃雙勤,曾有過快樂幸福的時光。
1985年,她參加工作在符江蜀慶化工廠擔任會計兼統計工作,不久即與鐵路職工喻家凱結婚並生育一個女兒。
就在黃雙勤為工作愜意、家庭幸福感到陶醉時,不幸卻悄然向她襲來。
1992年9月,黃雙勤被確診患了結核性腦膜炎,醫院發出病危通知書,叫家屬準備後事。
然而,頑強的黃雙勤在病床上躺了4個多月,終於戰勝了死神,但卻因脊髓粘連,致腰椎、胸椎多節段粘連不全梗阻,造成雙下肢癱瘓。
1992年11月,經單位同意,黃雙勤從此即一直在家養病,每月按薪金的60%領取生活費。最初為每月89元,5年後增至103 .50元。
黃雙勤癱瘓了,女兒年幼需要照顧,遠在鐵路部門工作、薪金本來較高的喻家凱,為照顧病妻和年幼的女兒,不得不調到慶符鎮在煤氣公司謀了個工作。
一家三口,相互支撐,與災難和不幸頑強抗爭,雖然生活慘淡,卻相扶著挺過了十余年。
十余年病魔災難可以挺得住,然而突然的人為災難,卻給這個不幸家庭雪上加霜,沈重的打擊逼得一家人幾乎喘不過氣來。
2003年5月,單位停發了黃雙勤的生活費。
這個殘疾弱女,斷絕了生活來源。生存,成了她基本的渴望。
種種不可思議,良心何處可尋
黃雙勤鬧不明白單位為什麽停發生活費,她不能行走,就打電話去廠裏詢問。
這才明白,化工廠改制,原來的廠子已改成股份制,「大股東」即法人代表李某某稱,工廠是股東們的工廠,股東們經討論認為不能白白養活黃雙勤,所以就停發了生活費。
黃雙勤說,無論怎樣改制她也是工廠一員,她有權享有工廠的待遇。然而工廠在電話上說,工廠是股東們的,我們沒義務白白養活你!
改制後的工廠成了股東們的工廠,黃雙勤就這樣被「踢」出了工廠,生活失去了保障。
她欲哭無淚,就叫丈夫用三輪車拉著她去找殘聯、找婦聯,找市縣勞動部門,相關部門認為黃雙勤被單位「踢」走不妥,就給其單位做工作,希望單位繼續給黃雙勤發放生活費,但單位卻堅持其已是股份制企業,股東們沒有義務白白養活黃雙勤,堅持不給發放生活費。
無論怎樣改制,作為單位職工,總得有個去向,怎麽能一腳就「踢」掉呢!
找單位協調不下,相關部門同情黃雙勤的處境,決定「特事特辦」,勸黃雙勤提前退休,在社保部門去領退休金。
黃雙勤認為這是求之不得的大好事,遂欣然同意退休。
為了病退,黃雙勤即於2003年7月30日向高縣勞動局病殘鑒定委員會申請病殘鑒定,勞動局給黃雙勤填制了病殘鑒定審批表。
8月12日,蜀慶化工廠在審批表上簽署了「同意病殘鑒定」的意見並蓋了單位公章。
之後,宜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醫務人員對黃雙勤的病殘作了鑒定,並於12月9日,以「宜勞鑒字(2003)第961號勞動鑒定通知書」通知蜀慶化工公司,黃雙勤的鑒定結論為:結核性截癱、大小便失禁、雙下肢萎縮,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鑒定結論出來後,黃雙勤即到高縣勞動局填制了職工退休審批表,勞動局告訴黃雙勤,從蜀慶化工廠提取的黃雙勤的個人檔案看出,她所在的單位從沒給她繳養老保險金,養老保險卡表明,她自己繳納的那部份養老保險有記載,而單位應繳的卻沒記載,這說明單位沒給她繳,同樣,單位也沒給她繳醫療保險。這個錢必須繳,否則黃雙勤退了休則無處拿退休金。
對此,勞動局叫黃雙勤去單位辦兩件事,一件是叫單位補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一件是請單位在退休審批表上簽署同意辦理退休的意見。
依照勞動局的意見,黃雙勤即找到單位,單位卻拿出一份制式「解除勞動合約協定」,說如果黃雙勤同意解除勞動合約,單位就簽署同意退休的意見,並補繳養老保險,否則就不給她鑒字,也不補繳養老保險。
黃雙勤對單位的做法感到不理解,就叫丈夫用三輪車拉著她去縣政府信方辦反映,信訪辦與蜀慶化工廠的上級——縣經貿局聯系,希望經貿局協調解決。
12月19日,縣經貿局打電話告訴黃雙勤,說蜀慶化工廠同意給黃雙勤簽字並補繳養老保險金,但工廠堅持要黃雙勤解除勞動合約。
對此,這位同誌勸說黃雙勤答應了廠裏的要求為好,否則退休審批拖過了12月31日,病殘鑒定跨年度就作廢了,所以還是抓緊把退休手續辦了為好。
思前想後,黃雙勤無路可走,只好同意與工廠簽訂解除勞動合約的協定,協定約定,甲方(工廠)一次給付乙方(黃雙勤)經濟補償1441.72元(此款扣減了黃雙勤當年住院所欠醫療費,黃實際上一分錢也沒到手),甲方補繳乙方1992年以來的養老保險金14217元。從2003年11月1日起,甲方停交乙方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由乙方自行承擔。協定簽訂之日起,乙方與甲方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合約的協定簽訂後,單位遂於12月23日給黃雙勤簽署了同意退休的意見。
12月25日高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很快即給黃雙勤辦理了退休證,核定每月退休薪金270元。
2004年1月,當黃雙勤拿著退休證去高縣社保局領退休金時,社保局卻不給她領取。
理由是,她原工作單位沒有給她代繳退休金。
原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通知精神,宜賓市勞動局宜勞險(2001)5號檔第二條規定:「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在未達到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以前由企業支付,達到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後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黃雙勤2004年才39歲,其在未達到45周歲之前的退職生活費應由原企業繳到社保機構代發。現在原企業沒有繳,社保機構則沒錢發給黃雙勤。
退休證拿到手了,卻拿不到退休金,黃雙勤深感自己被愚弄了。
她向社保局討說法,社保局說這是政策明文規定的,社保局也沒辦法,叫黃雙勤還是找單位。
然而蜀慶化工廠卻說,工廠已與黃雙勤簽訂了解除勞動合約的協定,與黃雙勤沒有任何勞動關系,不可能給黃雙勤支付退休金。
黃雙勤又找當初勸說她簽訂解除勞動合約的有關人員,有關人員在6樓上班,黃雙勤爬不上去,就在樓下打電話,人家卻在電話裏奚落她,說她找錯了廟門,頓時氣得她淚如雨下。
黃雙勤遭到愚弄,認為都是「解除勞動合約」帶來的惡果。
於是,她便於2004年2月16日向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確認其與蜀慶化工廠解除勞動合約無效。
仲裁委認為,黃雙勤與蜀慶化工廠約定的解除勞動合約計算時間截止為2003年11月1日,而黃雙勤2004年2月16日才提出仲裁,已超過60日申請仲裁的時效,且原單位主體已不存在(2003年10月,蜀慶化工廠已被宜賓久淩化學公司收購,兼並重組——筆者註),故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對此黃雙勤卻另有說法。據她調查,蜀慶化工廠至今還存在,2004年還透過了年審,怎麽說它已不存在了呢!這不是明擺著欺哄人嗎!
黃雙勤拿著分文不值的退休證,欲哭無淚,欲喊無聲。
一個殘疾弱女子,有誰同情她!
黃雙勤說,若幹年來,單位效益好的時候,在職職工增加薪金,她的生活費卻沒有增加,103.50元一直拿了六七年,她沒說什麽,因為她「白吃了單位的生活費」。
從1998年開始,她沒在單位報銷一分錢醫療費,就連之前的醫藥發票,單位領導簽了字讓報銷她也沒能報銷,財務上說她欠了單位的錢(她最初生病住院時單位支付了一部份醫療費,每月從生活費中扣除,到解除勞動合約時還欠1700元——筆者註),不給她報,至今那幾百元的發票還在她手上。
黃雙勤告訴筆者,單位改制,所有職工都有失業補償金,她黃雙勤卻沒有;
十余年來,所有職工都由單位繳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獨獨她黃雙勤的沒有繳,如果不是2003年辦退休手續,這個問題還暴露不出來。
所有這一切,黃雙勤想不明白。
她一個殘疾弱女子,十余年來從沒給單位找過什麽麻煩,可單位卻為什麽連起碼的人道都沒有,居然連養老保險這樣應該享受的待遇都瞞著她,給她剝奪了呢。
她想不明白,她這個弱女子的命運,為什麽會這麽淒慘!
黃雙勤淒慘的遭遇引起社會廣泛同情,宜賓當地的報刊、電視台相繼給予了相應關註。
2004年6月底,宜賓市委主要領導作出批示,要求相關部門妥善解決黃雙勤的問題。
筆者前往高縣采訪時,有關部門答復稱,黃雙勤的情況比較特殊,當按法律程式一步一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