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離職是解除合約還是終止合約,以及收入是多少來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薪金3倍數額以內的部份,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份,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所以只有解除勞動合約且3倍數額以內可以免稅,終止合約(適用勞動合約法第四十四條)或者超過3倍的部份要征稅。
由於每個案件基本情況都不太一樣,具體案件,還需要看具體的材料。有需要,可以在評論區打上「交朋友」三個字,或者直接咨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