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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約的補償金需要繳納個稅嗎?

2020-12-19財經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薪金3倍數額以內的部份,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份,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以一個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案件為例:張三在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10年,月薪金4萬,2021年10月底,單位與張三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支付張三經濟補償金合計38萬。(上海2020年度職工月平均薪金為10338元)

那麽,張三此時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第一步:計算免稅收入部份:10338元 ✖ 12個月 ✖ 3倍=372168元;

第二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380000-372168=7832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7832 ✖ 3%=234.96元。

(應納稅所得額不計入年度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3%)

再以一個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案件為例:張小二在上海某遊戲公司工作10年,月薪金4萬,2021年10月底,單位無理由通知張小二解除勞動關系。後經仲裁、一審、二審認定單位系違法解除,單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賠償金為620280(10338*2*2*10)元。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第一步:計算免稅收入部份:10338元 ✖ 12個月 ✖ 3倍=372168元;

第二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620280-372168=248112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248112 ✖ 20%-16920=32702.4元。

(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20%,速算扣除數16920元)

那麽,因單位不續簽勞動合約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員工拿到的經濟補償金是否按照同樣的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後面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