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辟個謠!以及,事故責任到底如何定?
看了多個熱門回答,都說到了 「L3北京新規」事故責任劃定 的問題。好多答主,都認為新規「劃定了汽車廠家對事故的責任」,或者說,是部份劃定。
甚至有人認為: 智能駕駛時代來了,駕駛證成為過去式了。
其實,絕非如此!
先看自問自答的 @每日經濟新聞 ,他用圖表說明了責任問題:
給出了三地的相同點,就是 智駕結束,而駕駛員未及時接管導致的事故,駕駛員負責。
然而,並沒有給出北京 「智駕出現事故,誰的責任」 。
但是,北京條例是給出了相關責任認定標準的,大家也可以去看原文:
關於事故定責的相關內容,只有第 31條 、 32條 :
第三十一條 自動駕駛汽車上路通行期間,違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 調查和處理。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者安全員、平台安全監控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 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相關企業和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 調查 處理,並按照要求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相關企業還應根據有關部門要求提供事故過程資訊或者事故分析報告。
事故定責,則是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來認定。
現在的交通法律,最核心的就是道交法,它的全文內容都沒有提及半句智能駕駛。所以,現階段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以及責任的認定,都和「人工駕駛」時代沒有任何變化。
畢竟道交法是 上位法 !任何地方性法規都不能與之矛盾。
「人工駕駛」時代事故責任如何認定?當然是 駕駛員承擔 !
沒錯, 智駕出現事故,駕駛員承擔責任。而非廠家擔責。
至於其他地方(武漢和深圳)規定 「先車主賠償,後追償車企」 的說法,其實也並非新東西,因為早在 【產品質素法】中早有認定 ,其中41條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北京規定哪怕沒說,其實也不要緊,因為這本來就是【質素法】的內容。
話說,證明產品存在 「缺陷」 ,廠家就要負責事故造成的連帶損失。
但是呢, 你要證明產品存在缺陷 ,在現實中,是 極其困難的 。所以,千萬不要去太過於相信所謂專家所言,想當然的認為,智駕出了事故,會有汽車來負責。
切記!切記!!!
畢竟,如果看看這些專家的身份,以及和車企的關系, 他們是汽車專家,並非法律專家 ,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們就是 行業和車企的代言人 而已!
這裏的北京條例,如果你也去看一下全文,最主要的內容是:
1,如何測試、試點;
2,本地基礎設施對接,相關部門的對接;
3,車企的相關責任。
主要都是基於這三點而來,圍繞的是 產業的支持 和 行政的劃分 。大家最為關註的智駕責任劃定問題,篇幅極少,且完全沒有新的說法。切記!千萬不要被有些人誤導,然後去「以身試法」。
至於智駕車企的責任,北京條例中,僅僅只有32條中,廠家不要配合交警調查,僅此而已!
千萬不要覺得這裏的調查,就是要承擔責任了。人僅僅要你 廠家提供事故時候的行車數據 而已吧!
前一秒智駕結束,後一秒事故發生……
如果你也經常看相關的短影片,就會看到不少車主,在申訴智駕出了事故,結果到處行駛數據一看:事故前一秒智駕結束了!
相關案例,大家可以去搜一下!
這是什麽道理?
很簡單啊! 智駕系統有很多傳感器,如果發現事故不可避免,那麽直接結束智駕!
然後下一秒,砰一聲!
因為在任何開啟智駕的協定中,都有要求駕駛員時刻保持警惕,並且最後任何時候接管智駕的準備!
所以,事故前一秒結束智駕,責任當然在你駕駛員身上! 車企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並且無需承擔半丁點的「輿論名譽損失」。
受傷害的,只有是當初看了車企的把智駕吹上天的釋出會,然後買車並使用的你,以及交通事故其他涉事方。
那麽,北京條例中,對於這種情況是如何規定的呢?
我們來看 33條 :
第三十三條 自動駕駛汽車發生故障,駛出可以通行的區域、道路,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駕駛人或者安全員應當采取 人工接管 、開啟危險警示燈、降低行駛速度、將車輛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事故風險。可能說的比較晦澀難懂,我 轉譯成人話 吧:
智駕宕機了、犯傻了,你駕駛員就要接管,並采取措施,來避免事故發生。
啥意思?
還是回到上面啊, 你要隨時準備接管智駕,並且承擔事故責任!
新規,沒有規定智駕不能自動結束,也沒規定智駕結束必須給駕駛員多長時間的提醒時間,或者說是反應時間。
所以,智駕在事故前一秒自動結束,不僅僅沒有任何反應時間,並且神仙也救不回來。因為智駕發現,事故已經不可避免。
說真的,這麽做挺刷流氓的。
智能駕駛不僅僅是技術問題,更是法律倫理問題
這方面我一直說,但整個智駕領域、整個汽車行業一直在回避的問題。
交通事故的責任,不僅僅是經濟賠償(民事責任),更有 行政、刑事上的責任 。如果單單是經濟責任,那麽保險早就能解決。但 某些行政責任,以及所有刑事責任,只能由自然人來承擔。
智駕引起的事故,不僅僅是擦個地庫的墻,損失掉一個車燈+兩個面鈑噴的問題。
也有可能是闖了個紅燈;或者,闖紅燈撞了人,並且出了人命。
闖紅燈,需要扣駕照分,難不成去扣車企的的駕照6分?
交通肇事涉及刑事,難道去判車企三年牢飯?
按照道交法、刑法,這些責任,必須是 人來承擔 ,且是 駕駛員來承擔 。
我們不要去責怪基礎法律變化慢,甚至說是法律阻礙的產業和技術發展。
如果上述法律真的變了,變得智駕出事故,不需要扣分,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了。那麽,我們每一個人,都將陷入人身安全更加危險的境地!
所以,道交法、刑法,是不會輕易變化的。而 這兩個法律,是絕對的上位法,擁有更高的許可權 ,任何部門法規、地方性法規,都是不能與之矛盾的,都則就是無效。所以, 但凡聽到有人說智駕後不用駕照了、責任歸廠家了,那鐵定是假訊息!
如果真的去除掉這層法理上「阻礙」,那就是變得 「機器可以殺人了」 ,這是法學上絕對不能觸碰的倫理問題,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是一樣。因為 有的東西,必須是人來承擔責任 。
最近,他不是也去交警那裏扣分、罰款了嗎?
所以,以後大家看到有人說,什麽新規徹底解決了智駕問題,首先想想 扣誰的分、判誰的刑 就行。
最後,快過年了。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安全不要更不能交給別人,永遠告誡自己。
新增:關於「L3自動駕駛,是否需要人工接管」的問題
有人說L3自動駕駛,無需人工接管。所以說,需要人工接管的自動駕駛,都不是L3級別的。
由此得出,什麽L3,都是媒體自己加的,根本不是北京條例所指。
到底是不是這樣呢?
其實,這個是有國家標準的,就是 GB/T 40429-2021。
國標中,對於L3的定義是:
按照條文,L3系統,是在設計執行條件下,持續執行全部駕駛任務。
有前提,是在設計執行條件之下的,執行全部駕駛任務。是 有條件的執行全部任務。
如註釋中說的那樣,也是有接管的。
L3無需接管,是偽命題。 可能是因為行業的、國外的、企業的、約定俗稱的定義,都有些許差別。
但中國的行政法規,自然是根據國家的明文標準檔來定。
國標中,L4是完全無需人工接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