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學者赫伊津哈(Johan Huizinga,1872—1945)認為,玩遊戲是人先驗的本質。實際上,幾乎所有人類文化在很大程度上都具有遊戲的特征。
比如,駕照考試就非常像遊戲,要在特定的空間場所進行,車輛要塗上特殊塗裝,方便與正常交通秩序進行區分,考生需要按照科目完成指定任務,盡量不被扣太多分,才有可能在「遊戲」裏獲得足夠的分數,從而拿到駕照。赫伊津哈給遊戲下的定義是:
遊戲是一種自願的活動或消遣,這種活動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時空範圍內進行的;其規則是遊戲者自由接受的,但又有絕對的約束力;它以自身為目的並伴有一種緊張、愉快的情感以及對它不同於「日常生活」的意識。借以總結出來遊戲的三個特征是:
1.遊戲是自願的而非強制的,可以自由參與和結束。
2.遊戲的內容是非日常的和非真實的。這一點也可以看做是更高一層的自由,因為遊戲的虛擬性,參與者可以完全沈浸在超功利的幻想之中。
3.遊戲具有隔離性與局限性。也就是說遊戲會限制在一定的時間、空間範圍內,且有一定規則與秩序。
「科目三」舞蹈顯然是自由而非強制的;跳「科目三」本身也不具有功利性,大部份參與者都只是覺得好玩,雖然有人可能透過這件事引起關註獲得流量;最後,「科目三」雖然各有各的跳法,但是它的基本動作具備一定標準,正是這些標準決定了誰跳的好,誰跳的不好,並且「科目三」除了會在海底撈看到,最常出現的就是各大影片網站和直播平台,即在一定的時間、空間範圍內發生。因此,「科目三」當然具有遊戲的性質。同理,早先那些熱梗,比如「雞你太美」,「我放棄了xxxx」也都有遊戲的性質。
英國心理學家史蒂芬森(William Stephenson,1902—1989)在赫伊津哈開創的遊戲概念裏發展出了「作為遊戲的傳播」理論。也就是說,人類的許多傳播活動,也有這種追求心理愉悅,充滿幻想的遊戲特征。他在【大眾傳播的遊戲理論】(The Play Theory of Mass Communication,1967)中提出:
大眾傳播最好的一點是允許人們沈浸於主動地遊戲之中,也就是說它讓人快樂。史蒂芬森認為,雖然大多數傳播活動具有工具性,主要功能是傳遞資訊,但是有一部份傳播本身並沒有資訊傳播的特征,在這一部份傳播活動裏,傳播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為了實作其他的目的。比如,脫口秀就是為了在語言遊戲中獲得快樂,傳播這種快樂就是脫口秀的目的。
人人爭相跳「科目三」也是這樣的傳播活動,雖然它看上去很土,卻能夠帶給人快樂,讓人忘我地投入其中,跳起來的時候自己都不會覺察到的快樂,在分享和交流的過程中成倍增加。
然而,史蒂芬森的理論似乎並不能解釋為什麽只有「科目三」會爆火,大家都在跳「科目三」而不是跳「科目四」或者其他。其實,「科目三」現象是一種帶有「討價還價」性質的趨同性活動。看上去人們做出了一致的行為,但是,這是在自由選擇的前提下出現的趨同行為。這跟上班打卡和「戴口罩」有本質區別。也就是說,大多數情況下,人們在遊戲中雖然也做出相同的反應,卻未必是被控制,而是一種在一定自由下的趨同的選擇,即傳播-快樂(communication—pleasure),這是傳播遊戲理論的一個核心概念。
總之,「科目三」能夠爆火就在於它的自由,好玩,讓人暫時沈浸在幻想中,自我被突出,不受任何限制,可以充分發揮每個人的能動性和創造力。當然,也不是所有人都喜歡「科目三」,所以切不可沈溺而忽視了身邊人的感受,氣跑了女(男)朋友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