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於小區內的空地,是否能定義為道路。我是持質疑態度的。因為小區內的空地是公用的,可以是多用途的,既可以用於車輛的通行、停放。也可以用於居民的休閑、散步、曬太陽、下棋、遛狗、玩耍等。這些功能是完全合理合法的需求,並且出現時間遠遠早於私家車的普及。
而道路是以通行為用途的。交規禁止在道路中從事非交通的行為。若將小區內的空地定義為道路,即是將通行作為唯一合法用途。而將其他原本合理合法的用途打為非法。這種擅自縮小、改變小區內空地性質的做法,沒有合理性、正當性。侵犯他人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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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監護責任。在沒有監護、或監護不到位的情況下。若小孩存在過錯,因其無行為能力,由監護人為小孩的過錯承擔責任是合理的。若小孩不存在過錯,則監護與否,都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舉個例子:家長不在身旁,小孩打壞了別人家的東西,小孩過錯,家長應賠償。家長不在身旁,小孩被歹徒所殺,小孩無過錯,不能說家長監護不力,就要分攤殺人的責任吧,殺人犯仍舊是全責的。你可以責怪家長沒有保護好小孩,但並不意味著要因此擔責。
小孩在小區內空地玩滑板不違法。所以家長也不需要為小孩的行為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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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是可以殺人的武器,其操縱者有不可推卸的觀察和確保安全的義務。並且事故發生時,汽車處於主動狀態。所以應當負全責。
並且我認為不能將事發地定義為道路。雖然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期差不了多少。交通肇事也可以看作一種特殊的過失。但是小區內空地的性質不能更改。①若下次汽車撞死了站在樓下等開門的大人呢?被害人是否因在馬路中從事非交通行為被定責呢?②交規規定,交叉路口50米以內不得停車。若小區內的空地被定義為道路,按這個標準去套,幾乎所有地面停的汽車都是違停。交警是否應該進小區貼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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