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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看到了一个有趣的法学术语:毒蛇之牙。光是这个名词听起来就让人胆战心惊,但此「毒蛇之牙」并非彼「毒蛇之牙」,在法学术语中,「毒蛇之牙」指的是一种具有极强威慑力的法律制裁,犹如毒蛇的牙齿一样,可以使违法者或侵权者付出沉痛的代价。
「毒蛇之牙」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法中,曾有一种称之为「毒蛇之诉」的诉讼,它主要是针对那些放养含有毒性的蛇或其他具有危险性动物的人所提起的诉讼。如果他们所放养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被告不仅要承担基本的损害赔偿,还需要承担额外的罚金,这种罚金也被后人称为「毒蛇之牙」。这种类型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人们任意饲养具有危险性的动物,或者督促饲养危险性动物的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保护他人合法权利。
后来「毒蛇之牙」也被引用到各国法律中,用来描述某些案件的判决。当然,所谓「毒蛇之牙」在法律中并不能称为是一种法律原则,只能当做是一种现象看待,并且是一种带有讽刺味道的现象。自2018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已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大背景之下,在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已经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即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且认罚,就可以「享受」较轻的处罚,那么,根据这个逻辑,若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认罪认罚,是不是就要受到较重的处罚呢?这也许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特别是被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后的一种内心OS。当然,并非对不愿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做出较重的判罚,但也不排除其中的个例,这个个例则是「毒蛇之牙」,但凡出现一例「毒蛇之牙」的判决,也许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可能是冤假错案,也可能是一次保障程序正义的审判,毕竟,获得从宽处理的这一结果,对于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来说都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它就像古罗马「毒蛇之诉」一样,确实能够有效地督促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但我们应当反思,并非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就可以以此定罪。
笔者想说的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之下,刑事诉讼应当把审判作为最终决定程序,而在审判中,定罪的最强理由应当是证据。在证据理论中,犯罪嫌疑人所表达的「认罪」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众所周知「孤证不可定案」,「重调查、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也成为刑事证明的一项基本原则。口供本身的真实性很难判断,犯罪嫌疑人在高压的情况下做出有罪供述,其自愿性是难以确定的,其口供是否真实可信,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据对该「认罪」口供予以佐证,最终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防产生「毒蛇之牙」的判决。